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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濮阳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濮阳县委、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濮县发〔201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政策要求的生产性企业,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符合主导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可入驻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入驻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符合主导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可入驻文留、户部寨、庆祖三个专业园区,各专业园区享受县产业集聚区的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25%的资金;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50%的资金。奖励资金在土地摘牌三个月内以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名义奖励到位。投产后执行“三免两减半”(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4-5年受益财政按50%奖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上缴国家、省、市部分按下限收取,属于本县收取的可以免征或先征后奖,(法规明令不得奖励的除外)。

第七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作为投资主体参与标准化厂房建设,当年竣工的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按照每平方米10元予以奖补;入驻项目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连续10年奖励给标准化厂房投资主体。

第八条 对在我县投资固定资产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家,按有关程序协商任县政协委员。

第三章 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九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代办服务;进入县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代为办理,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招商服务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十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县人才交流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对我县投资企业,严格控制各种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除外),对重点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执行检查许可证制度。

第四章 奖惩认定及兑现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我县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持合同书、土地证、营业执照、并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向县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奖励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性投资项目,以及引进资金属我县企事业单位银行贷款的不适用本政策。

第十四条 对投资我县的商贸物流类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提到的投资额均指人民币,以外币投入的,按资金到位之日汇率折算。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濮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濮县政〔201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