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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山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羊山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羊山新区投资创业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新区投资兴业,推动新区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羊山新区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以及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土地使用政策

1、新区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区域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2、国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可分期分批缴纳。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3、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其它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4、下列项目用地,可“一事一议”。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其他地方使用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可以适用。

(1)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100强企业在新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建立研发、采购和分销机构等项目;

(2)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

(3)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外商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且两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4)对直接收购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标志性建筑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6)对投资额大、经济拉动大、财政贡献大、技术含量高、安排就业多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财税政策

1、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奖励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0%给予奖励扶持;认定为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前三年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40%给予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30%给予奖励扶持。兼并、租赁、收购新区原有工业企业的,对扣除原企业上年度实现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三年内按15%给予奖励扶持。

2、新办生态农业、现代商贸、物流服务和旅游开发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 30%给予奖励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 20%给予奖励扶持。

3、新办经营性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40%给予奖励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奖励扶持。

4、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入驻新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 30%给予奖励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 20%给予奖励扶持。

5、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财税扶持。

第五条 收费减免政策

1、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收新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客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生产性用房(含仓储)按5元/㎡打捆收取新区可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新区优惠政策执行打捆统一征收,附属工程按20元/㎡打捆收取。

3、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免收新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特殊的重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实行“一事一议”。

5、商业经营性项目及房地产项目基本建设阶段新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打捆统一征收。

第六条 服务承诺

1、对土地、规划、建设、执法等按照 “以块为主,独立操作,统一协调,封闭管理”的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岗位无缺位制、重点项目代办制、投资项目一周办结制,收费公示制等,所有审批事项一律进入羊山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严格实施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口子收费。

2、严格执行信阳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五项禁止”、“十个不准”,坚决制止和从严查处对各种类型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保护和落实投资者与企业依法拒付不合理收费的权利,实施重点企业挂牌保护。

3、凡新区内单位和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由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调动、落实手续;新区协助企业办理员工招聘、培训、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及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

第七条 本政策由羊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信阳市羊山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