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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设备、捐赠物、技术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称引荐人。

第二条 凡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境外(包括港、澳、台)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和保护。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和中介引荐人由受益财政依据本政策给予奖励。

二、招商引资奖励

第四条 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引荐人。引进无偿捐赠实物,按实际评估价值的5%奖励引荐人。

第五条 引进外来投资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公益基础设施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奖励引荐人。

第六条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引进符合河南省高新技术目录的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2%奖励引荐人。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兴办工业企业,投产后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10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凡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奖励。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投产后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3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8%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兴办的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投产后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10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引进外来投资新建或扩建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投产后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经核定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给予5-10万元奖励;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10000万元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成绩显著的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对台、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颁发“爱国爱乡”证书;对在招商引资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市政府批准,除给予记功或给予1-10万元奖励外,还可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及其它形式的奖励。

三、扶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独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除外),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3年,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对企业实施奖励扶持;第4年至第8年,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对企业实施奖励扶持。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与本市企业以现有企业资产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全额收购、参股、控股本市现有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分流企业人员的前提下,按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独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

第十六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