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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扶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兴办或购买、兼并、承包、租赁各类企业。投资者可以货币、实物、技术及其它资本形式在我县投资,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入驻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方享受工业基础地价5.6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3000—7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政府给予投资方资金扶持1.6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7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政府给予投资方资金扶持2.6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一事一议。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耕地占用税、契税由企业缴纳后政府给予80%扶持。

以上扶持资金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即付给投资方50%,其余扶持资金企业建成投产后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扶持。

第五条购买、租赁本县原有企业生产经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企业所缴新增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扶持。

第七条对世界500强,国内行业100强,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八条对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企业,用电规模达到315千伏安的享受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电价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新办规模较大的产业化项目,积极帮助申请上级产业结构调整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帮助企业招收并免费培训生产所需工人。

第十一条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和“一站式”办公制度。由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为企业全程代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县级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工本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包括土地净投入、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投资,不包括流动资金)由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优惠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