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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大招商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产业集聚区为平台,积极鼓励县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外地成功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条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办理各种证照免除县级费用。

第三条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三年内形成的地方税收,一律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鼓励各乡镇(管理区)招商引资,按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凡乡镇(管理区)引进项目进入产业集聚区的,所形成的税收划分给乡镇(管理区)。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客商在产业集聚区新办企业,提供“七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气、广播电视、电话、互联网、道路及场地平整。

第六条 客商来息县新办企业,可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服务办公室牵头一站式优惠办理。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投资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上交中央、省及土地成本后,剩余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奖励给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奖励

第七条 对进入产业集聚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给引资人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

第八条 每年对金融机构支持工业项目的中长期贷款进行评比,按实际贷款额的多少,给予通令嘉奖。

第九条 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经商务部门认定后,县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出口的商品,每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培育和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品牌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的主导产品和拳头产品,提高品牌效益,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县政府给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质量管理奖称号或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县政府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拿出300-500万元支持工业发展,主要用于对重大工业项目进行补助和贴息支持、中小企业担保金。

第十二条 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创业人士称号,每年度奖5000元;对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企业管理者称号,每年度奖1万元;对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厂长)经理称号,每年度奖5万元;对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每年度奖10万元,授予突出贡献奖。

第五章 投资服务程序

第十三条 对在息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其法人注册、税务登记、土地使用、城建规划等手续由商务局、产业集聚区牵头,由抽调集中在产业集聚区现场办公的各职能部门在10-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收费“一费制”:县外投资者和入驻产业集聚区企业前期费用以及正常经营中应交的各项费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核定数额,由县收费局一次性集中收取。各部门不准直接到企业收费。

第十五条 检查审批制:对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和挂牌保护。全县所有对企业的检查,一律在县“优化办”登记,经县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业要拒绝接待。

第十六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人员,其子女无论户口在何地,在入学上享有息县城关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就近入学,不另收借读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息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