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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招商引资政策

一、凡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性项目,对引荐人在建设期间给予3‰奖励,其中:项目征地款和拆迁赔偿金点头额到位后按其总额的1.5‰兑现第一笔奖金。经核实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5‰(不包括上述征地款的拆迁赔偿金)兑现第二笔奖金;在项目投产后,每年按企业新增税收县财政留成的1%对引荐人给予奖励,连奖3年。

二、凡引进国家政策性资金(无偿、补助、贴息)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的,对引荐人按到位资金金额的1%给予奖励。凡引进捐赠等非政策性资金(捐助、资助、赠与)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的,对引荐人按到位资金金额的10%给予奖励。凡引进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期限1—3年(含1年)的,按当年进账资金3‰给予奖励;使用期限3—5年(含3年)的,按当年进账资金3.5‰给予奖励;使用期限5年以上的,按当年进账资金4‰给予奖励。

三、由外地来我县的投资者,自愿到许昌定居后,可由公安部门办理一切入户手续。企业聘请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优先权,其子女入托入学享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来我县创办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县政府给予5—10万元的创业基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