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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招商引资政策(摘要)

【土地的使用】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34万元/亩的外来投资企业,按政策规定单独选址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净收益部分全额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政策要求的,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 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25%的资金;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50%的资金;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税费与资金支持优惠】

外来投资者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34万元/亩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和第三产业项目(商业、住宅项目除外),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地方财政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在本县办理各种证照,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组织收费项目除外),需省、市有关部门收取的,由县财政代缴。

对在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以上理工科适用人才,从企业聘用之日起,由县政府发放生活津贴。本科每月200元、硕士每月400元、博士每月1000元。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员工培训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投资服务与保护】

对进入县产业集聚区落地建设项目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跟踪服务,实行四个“零”,即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零差错”,工作效能“零投诉”,项目落地、办理相关手续、投产运营期间,项目业主与群众“零接触”,与有关职能部门“零接触”,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县督查局负责督办,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