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引资、项目双带动步伐,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推进辉县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体说明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工业项目的所有辉县市外资金。境外资金为来源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当地币种资金。境内资金为国内大陆的辉县市外人民币。
招商引资引荐人,指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基金
市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对引进项目和资金(不包括国家计划项目资金、各类专项贷款、拨款资金)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三、奖励办法
1、对引进的实际利用境外资金,按实际到帐金额奖励引荐人,累计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按4‰予以奖励;50万美元—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按5‰予以奖励;300万美元以上按6‰予以奖励(其它币种均以进帐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美元计算)。
2、对引进的实际利用境内资金,按实际到帐金额奖励引荐人,累计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3‰予以奖励;1001万—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的按4‰奖励;2001万—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的按5‰奖励;到位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6‰奖励。
3、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行业30强企业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奖励:
①已享受辉县市优惠政策的;
②手续不合法的;
四、引资确认
1、引进的项目和资金(含续建项目增资部分)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确认。
2、同一外来投资项目,引荐人一般只认定1人。如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1个引资团体,由第一引荐人按贡献排出顺序。
3、同一外来投资项目,引荐人无论团体或个人只给予一次奖励。
五、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引荐人在项目洽谈之初,到市商务(招商)局填报《辉县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登记备案。
2、引荐人要对外来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3、符合下列条件后,引荐人可持奖金分配方案到市商务(招商)局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①项目开工且资金到帐40%以上后奖励应奖奖金的30%;
②项目开工且资金到帐100%以上后奖励应奖奖金的100%。
(二)奖励审查
1、市商务(招商)局接到引荐人奖励申请和奖金分配方案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2、市工业和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核把关。
3、市委、市政府审定批准。
六、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销荣誉奖励,追回已发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补充事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已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