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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县外、境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工业项目。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来投资者在享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市有关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前款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境外投资者和县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县外投资者指原阳县以外的国内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在本县新设立的独资或者与本县企业合资、合作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应当在150万美元以上,或者县外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投资符合国家、省、市投资方向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从投产年度起,第1—2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数额安排奖励资金,第3—5年按50%的数额安排奖励资金,对企业予以奖励。

(二)投资符合国家、省、市投资方向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8000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从投产年度起,第1—3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数额安排奖励资金,第4—6年按50%的数额安排奖励资金,对企业予以奖励。

(三)投资符合国家、省、市投资方向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1亿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从投产年度起,第1—3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数额安排奖励资金,第4—8年按50%的数额安排奖励资金,对企业予以奖励。

(四)奖励资金的兑现时间为次年的第一季度。

第五条 收费优惠政策

在项目建设期内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有关费用(不含各项社会保险)。

第六条 土地优惠政策

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执行。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供地。

第七条 财政奖励优惠政策

根据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由县财政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亩;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8000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亩;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1亿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亩。

(4)奖励资金的兑现时间为完成投资并经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资部分在1000万美元以上,县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部分在1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二)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华商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企业和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扶持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县内投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优惠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