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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业,加快淇滨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资金是指本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以其现金、设备投入我区。其所兴办的企业为外来企业。其投资者为外来投资者。

对外来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和保护,对中介引荐人实行奖励。

凡在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均依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据国家税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区独资兴办的工业或生产性农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由所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3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由所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4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合资、参股、控股组成企业,按市外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执行。

(三)对新办的服务型、贸易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前3年,由所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以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后2年按6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四)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附加,前3年由所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后2年按6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五)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区进行固定资产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根据所投资占原投资比例,继续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先由税务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返还部分,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逐年奖励企业。

第二条 凡在我区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

(二)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区级收入。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优惠政策按《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鹤政[2003]37号文)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新建工业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收益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收益部分优惠60%。

2、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者,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收益部分优惠50%;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收益部分优惠40%。

(三)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收益部分优惠30%。

(四)鼓励兼并、收购我区现有集体企业。利用区内现有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不含房地产开发及非生产性项目),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减让80%。实行租赁方式的,年租金按(根据土地级别)0.8-3元/平方米,年限不超过50年。

(五)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兴办的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在土地出让金方面除享受上述政策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特殊的优惠。

(七)外来投资者在庞村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投资建设的,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根据我区经济发展需要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经营人才、高级技术人才,不受指标限制,随到随聘。

(二)对政府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科技人员,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并由用人单位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三)对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由政府给予重奖。

(四)对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调动和落户手续,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违反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费用。其配偶和子女在就业、上学等方面,实行对口、对等安排。

(五)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10%,其余部分3年内到位,工商部门应予以核准登记。

第六条 改进外来投资企业名称管理。

(一)对省外外来投资企业来我区投资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公司,公司的名称可不反映行业的特点。

(二)对规模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对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企业允许母公司先行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一年内核发集团登记证。

(四)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获得省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可申请办理冠省名。

(五)新办生产型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可取市级名称。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第八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中介人。

(一)凡国内客商来我区兴办企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奖励1%,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奖励2%,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奖励3%,5000万元以上奖励4%;境外客商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1%。

(二)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借款使用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按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三)引进国内外贷款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与国内同期贷款利率相同的,使用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1%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四)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建成投产或引进的资金到指定帐户后,中介人向招商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招商办审核确认报政府批准,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予以兑现。

第九条 国内外客商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除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授予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区有关招商引资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