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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鹤壁市淇滨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招商引资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荐人及引进的项目范围

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区引进外来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介机构引进项目,以委托招商协议为准。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范围是指区外投资者实际投入在500万元以上,且属固定资产性质投资的项目。不包括一般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一般性商业项目等。

二、引荐人的认定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到淇滨区的,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向区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符合市政府引荐人奖励条件的由区招商办上报市招商办认定。

属于外商独资企业或无具体受益单位的,由同级招商办和投资方出具引荐证明,按上述规定申请认定。

三、奖励的申报

按照上述项目属地管理办法,项目签定的同时引荐人到区招商办或乡镇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淇滨区引荐人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与外来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执照、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等材料一并报区招商办。

四、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

对引荐人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区招商办按照《鹤壁市淇滨区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认定标准予以认定。

五、奖励标准

按引荐人身份、引进项目性质、规模大小和认定的实际到位区外资金数额,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奖励外,区政府给予以下奖励。

(一)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认定的实际到位区外资金的0.75‰给予奖励,最高单项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二)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的项目,按认定的实际到位区外资金的0.75‰给予奖励,最高单项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三)直接承担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工作人员引进的项目,按认定的实际到位区外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单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和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办法。

六、奖金的兑付

(一)奖励资金的来源。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资金的来源,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引进的项目税收属区直的(即市区两级分成),符合区政府奖励条件的,奖金由区财政全部负担;符合市政府奖励条件的,奖金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50%。

2、引进项目税收市、区、乡三级分成的,符合区政府奖励条件的,奖金由区、乡各负担50%;符合市政府奖励条件的,奖金由市负担50%,区、乡各负担25%。

(二)奖励资金的支付时间。项目资金到位,且开工建设时,支付奖金的20%;项目建设竣工且试生产时,支付奖金的50%;项目正式生产,且生产效益时,支付奖金的30%。

引荐人所获奖励应纳税金自理,并由发放部门在核发时代扣代缴。

七、以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