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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确保我市到2020年率先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开启新时代品质“三城”建设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自觉

法治政府建成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省委、省政府《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鹤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安排部署;党的十九大强调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开启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征程。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自觉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决克服人治思维和法律工具化思想,自觉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广泛统一思想,凝聚强大共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到法治政府建设中去。

二、加强学法培训,提升法治理念

统筹做好领导干部学法。年初制定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学法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至少举办2期法治专题讲座,解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采取各执法部门培训为主、政府法制机构集中培训为辅,邀请专家学者授课为主、组织外出学习为辅等方式,做到每年将我市6000余名执法人员轮训一遍,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客观把握立法需求,完善政府立法工作

严格依需立法。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准确把握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紧密结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调研工作,没有调研或调研不成熟的不列入立法计划、未经充分调研的不启动起草工作。要从小处着手,防止“大而全”“大而空”,真正做到立一部法、解决一些问题、规范一些社会关系,发挥好立法的规范引导作用。

严格立法标准。把握好立法时机,能够用行政手段、规范性文件解决的具体问题、短期问题,尽可能不用立法予以规范。对严重脱离实际、不适当强化部门权力、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未充分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对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不宜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范的,坚决予以退回。

严格立法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鹤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制定政府规章,防止“不问过程、只问结果,不要规则、只要权威,不讲平等、只讲效益”的做法,违反程序的严格依法处理。

四、严格遵守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规范合法性审查。凡需市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提交研究前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无正当理由未修改完善的不得提请市政府研究。开展优秀法制审核意见书评选活动,引导和促进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

建立法治政府智库。吸纳鹤壁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市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和优秀法制工作人员建立法治政府智库,充分发挥其在立法、重大决策制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围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新任务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依法行政理论创新,主动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五、整合法律顾问资源,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推进法律顾问全覆盖。在全面掌握市政府组成部门法律顾问聘用人数、费用以及每年协助办理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节约财政支出、集约有效使用的原则,对涉法事务较少、暂无必要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部门,统一由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探索建立法律顾问管理平台,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统一选聘、分派、考核、培训等工作。

健全法律顾问巡回服务和互评制度。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定期走访市直部门,了解涉法事项,研判疑难案件。建立法律顾问和行政机关互评制度,提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改变法律顾问“事后诸葛亮”的现状,通过前移法律服务节点,拓宽法律服务范围,不断提高法律顾问事前服务占比,助力政府部门依法预判,减少法律隐患,防止决策失当,规避诉讼风险。规范法律顾问意见运用及反馈程序、标准,真正做到法律顾问意见采纳有反馈、不采纳有回音、采纳与否有记录。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贯彻《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落实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等程序。限定制定主体,遵守制定权限,规范文件内容,做好后评估和动态清理工作。

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实现我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与省级平台对接。

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后评估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对在执行中存在争议的,及时纳入清理范围。

七、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推广“互联网+行政执法”模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充分利用政务网站、政务信息数据开放平台等载体,加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力度,提升行政执法在线服务水平。建立市直执法部门案件收集和分析机制,加强执法大数据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政府决策、行政管理、优化服务、监督权力等方面的作用。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准化。按照全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安排部署,以严格规范的刚性执法为基础,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和“互联网+行政执法”的柔性执法为拓展,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量化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考评机制,实现服务型行政执法规范化、精细化。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的发现、培育和指导,引导其积极参与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采取定期交流、召开观摩会等方式,积极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整体推进。

八、总结“三项制度”试点经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总结“三项制度”试点经验。对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市直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事前公开、事中监管、事后公示的情况;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记录程序、强化记录运用的情况;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范围、细化审核内容的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提升,增强三项制度试点的针对性、实效性。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创新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落实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要强化责任追究,及时纠正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并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追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各执法部门要按照执法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切实发挥其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规范培训考试程序、健全证件年审办法,未经执法资格审查、未参加培训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落实具体机构和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

九、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充实具有法定资格的人员,防止工作断档。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办案经费、办案用车、人员培训等方面适度倾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强化年度案件分析和结果运用。定期分析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建立追责机制,对工作不力、不作为等导致败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研判机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应急和研判机制,探索和推行案前评估、集体讨论、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方法,促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完善保障机制

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每年第一季度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协调、考评、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参照省里模式,实行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和奖惩机制,并与党委组织部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职考察、考核信息库有机结合,与巡视巡察监督有机结合,引导监督领导干部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好配强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