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二级机构: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现明确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1.以我委文件制定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
2.我委起草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我委牵头的联合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3.是否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4.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等程序。
5.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合法性审查应提供的资料
1.规范性文件草案。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3.起草说明。
4.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5.公平竞争审查表。
6.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四、合法性审查办理程序和时限
1.起草科室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连同其起草说明、法律依据等材料各二份一并报送委法制科。
2.委法制科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3.一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委法制科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委领导。
4.对于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5.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论证和征求意见制度。召开征求意见会,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倾听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6.对以我委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委领导签发;对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委法制科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经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以我委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在文件出台后15日内送委法制科,通过备案系统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五、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委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本委文件出台,也不得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文件出台。
附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2018年3月7日
市发展和改革委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编号:
送审单位
文件名称
送审日期
审结日期
审
查
意
见
备注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