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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二级机构: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现明确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1.以我委文件制定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

2.我委起草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我委牵头的联合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3.是否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4.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等程序。

5.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合法性审查应提供的资料

1.规范性文件草案。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3.起草说明。

4.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5.公平竞争审查表。

6.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四、合法性审查办理程序和时限

1.起草科室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连同其起草说明、法律依据等材料各二份一并报送委法制科。

2.委法制科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3.一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委法制科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委领导。

4.对于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5.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论证和征求意见制度。召开征求意见会,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倾听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6.对以我委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委领导签发;对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委法制科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经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以我委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在文件出台后15日内送委法制科,通过备案系统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五、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委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本委文件出台,也不得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文件出台。

附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2018年3月7日

市发展和改革委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编号:

送审单位

文件名称

送审日期

审结日期

备注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