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濮阳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2日
濮阳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我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并负责对全县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筹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由下辖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具体承办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该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承办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承办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需聘请律师参加应诉的,由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聘请。
第五条承办行政应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分析研究案情,确定应诉方案,起草《答辩状》,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相关材料;
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有关行政诉讼代理人人选的建议,由法定代表人确定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对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出有关停止执行的建议;
针对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各项工作有关文字材料需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提交法院。
第六条推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下列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机关委托法律顾问或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或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八条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应当由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提交的依据、证据、答辩状等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对被诉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三)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应诉情况;
(四)撰写应诉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依法承办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行政应诉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拒不配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进行答辩。
行政机关对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应就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
第十一条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视案情与原告协商、沟通,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前,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同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四条行政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行政诉讼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定撤销、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和裁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的15日内,将结案报告及判决或者裁定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应诉承办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
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
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利益的。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行政应诉败诉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