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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业秩序专项整顿回头看猎狐行动的通知

嵩政办〔2017〕1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大矿产资源管理力度,有效规范矿业开发秩序,坚决遏制违法探、采、选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打击洗坡洗硐非法堆浸非法采矿等行为长效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非两洗打击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等矿业违法行为专项整顿“猎狐”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

为使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决定在全县开展矿业秩序整顿“猎狐”行动,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持续开展,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各乡及各村委全面参与”的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从而在源头上消灭各种非法采选行为,净化矿业秩序,防范事故灾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打击重点和目标任务

重点打击全县范围内非煤矿山领域的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大章、旧县、德亭等乡,重点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利用氰化钠洗坡、洗硐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对象为:

1.未办理任何手续的非法采矿硐口及老采矿硐口,永久封闭;有相关手续但长期停用的采矿硐口,未及时封闭到位。

2.彻底取缔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等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至2月28日结束,集中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自查自治。

相关乡、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方案,召开动员会,认真开展排查摸底。

第二阶段:集中打击。

相关乡、单位按照方案,开展工作,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严厉打击。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分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分包乡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建立长效机制。

各相关乡和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监管。县指挥部成立检查组,对相关乡和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按照县指挥部安排完成行动任务的,从严追究问责。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于2017年2月20日前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各矿山企业:依据企业主体责任要求,负责本企业矿业权范围内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等非法采选行为的自查自纠、排查治理工作。对矿区范围巡查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乡政府和县国土、环保、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该巡查未巡查、该查处未查处、该报告未报告,甚至私下与违法行为人签订协议或提供便利的,县政府安委会将向上级发证机关出具安全隐患建议函,建议中止权证或不予延续发证。因措施不力,引发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矿山企业不得将矿区资源以任何形式对外承包或拍卖,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各乡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源头监管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等非法采选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工作。一是村委会对辖区巡查要彻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乡政府。该巡查未巡查、该报告未报告,甚至村集体或个人私下与违法行为人签订用地协议、提供便利的,县纪检监察部门将从严追究责任,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乡政府要发挥国土所、安监所、林站等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立即查处,并及时报告县国土、环保、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该巡查未巡查、该查处未查处、该报告未报告,甚至私下与违法行为人签订协议或提供便利的,县纪检监察部门将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负责对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等涉及的侵占、盗取或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涉及的其他非法事项函告环保、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每查处一起要对违法行为破坏、盗采矿产资源数量、金额进行详细勘查认定,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大章镇、大坪乡、闫庄镇、田湖镇范围内的矿业秩序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等非法采选行为涉及的污染、破坏环境、破坏生态等问题进行查处,并将涉及的其他非法事项函告国土、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每查处一起要对违法行为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进行详细勘查认定,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德亭镇、城关镇、何村乡、纸房镇范围内的矿业秩序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县林业局:依据国家森林及林地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等非法采选行为涉及的乱砍滥伐林木、毁坏林地、非法占用林地等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每查处一起要对违法行为破坏林木数量进行详细勘查认定,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旧县镇、车村镇、白河镇、木植街乡范围内的矿业秩序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民爆物品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行为涉及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氰化钠等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对非法采矿行为涉及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等问题进行查处。每查处一起要严查爆炸物品、氰化钠来源,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严厉查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九店乡、黄庄乡、饭坡镇、库区乡范围内的矿业秩序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已经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核准或备案但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手续,擅自进行采矿行为的查处。

县工商局:依据工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等非法采选行为涉及的无照生产经营问题进行查处。

县供电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负责对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等非法采选行为断电,并拆除有关供电设施。每发现一起要彻查供电手续,对为违法行为人私自供电或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规定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淑霞任指挥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副主任娄军峰任常务副指挥长,各乡乡长及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乡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加强对专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各乡整顿工作汇报,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顿工作顺利推进。

重拳出击,严厉打击。

凡发现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国土部门必须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现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公安部门必须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打击。凡在同一区域出现死灰复燃现象的,县纪检监察部门将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强化联动,形成合力。

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非法采选行为属于本企业的,要立即纠正。不属于本企业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县国土、环保、林业、公安等部门。乡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对排查发现的非法采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取缔,同时加强现场监管,并立即上报县国土、环保、林业、公安等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群众举报、下级报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应认真研究,依法处理。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对需要联合执法或实施关闭的,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分别交由国土、环保、林业、公安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执法。

加强问责,严格追究。

对因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排查不彻底、查处不及时、处置不到位,致使非法采矿、非法堆浸、洗坡、洗硐等非法生产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治理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企业、乡、村委、县直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每查处一起案件,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为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提供便利条件的干部职工或乡村干部启动责任调查,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