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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嵩政办〔2017〕85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循环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切实为群众生活办事增便利,根据《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经依法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各类证明236项,保留15项,并明确了各类证明清理规范后的办理方式。现将嵩县政府部门清理规范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凡是已经清理规范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办理方式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后,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后续办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因证明清理规范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法定程序报县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利用有效证件、现有凭证等材料代替各类证明。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后,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推脱责任,保证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提交有效证件、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代替。

受理部门主动调查核实。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后,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再要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予以回复,不给群众办事添麻烦、增负担。要加快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利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让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

方便群众办理。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网上自主办理。对我县群众在外地办事需要我县出具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清理各类证明工作,按照县政府公布的清理规范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切实落实工作。对个人表现类、评选评审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转嫁给乡镇政府、村,不得要求乡镇政府、村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建立健全督查机制

县监察局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督查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投诉举报,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要求申请人提供清单以外证明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法制办、县审改办对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