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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完成闭库治理尾矿库监管职责的通知

嵩政文〔2017〕124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无主尾矿库监管工作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综合管理的通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发展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已完成闭库治理尾矿库监管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尾矿库经闭库治理并经验收合格之后,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尾矿库统计及监管清单中注销。

二、尾矿库经闭库治理并经验收合格之后,转化为国土资源,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范畴,适用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再适用于尾矿库管理相关规定。

三、县国土资源局对已经闭库治理并验收合格的尾矿库,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一是负责已闭库尾矿库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回采利用等私采滥挖行为;二是监督已闭库尾矿库用地单位完成土地复垦,及时将土地复垦为耕地或园地等用地;三是负责对已闭库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破坏闭库治理相关的安全设施行为,严防各类地质灾害发生。

四、各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已经完成闭库治理并经验收合格的尾矿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一是要组织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和检查,严防库内资源被非法盗挖利用,凡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二是要落实村组干部守护监管好闭库治理相关的排洪沟渠等安全设施,防止人为破坏,及时组织修复,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三是在国土部门指导下落实好库内土地资源的利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对于已经完成闭库治理并经验收合格的尾矿库所属企业,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