恼里镇政府、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房管中心: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是省委省政府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内容之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激发农村经济活力,调动农民积极性而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被确定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试点之一。
按照试点工作安排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恼里镇辖区作为我县不动产登记试点范围,在加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为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工作提供指引和经验。现就做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试点单位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群众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解决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历史性问题,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建立宅基地退出长效机制和不动产登记长效运行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技术要求,在加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日常管理同时,针对农村房屋数量大、情况杂以及人员流动频繁的实际情况,探索以不动产登记系统和户籍为基础,建立全县农村不动产查询制度,实现农村集体土地规范化管理,并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对各项技术规定进行完善,逐步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
二、试点依据
根据全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我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量为18万多宗,地上房屋数量约为宗地数量的4倍,达72余万幢;恼里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量为1万多宗,地上房屋数量约为宗地数量的3倍,达3余万幢。且由于农村房屋规划和建设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房屋情况非常复杂。这些因素不仅给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带来极大的困难,而且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工作任务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以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为基础,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进行调查,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未经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将获得的房屋权籍信息与已有的土地地籍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叠加整合,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信息,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工作步骤
部署阶段。试点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试点内容,明确工作进度,强化保障措施,形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破创新性、操作性和实效性,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试点工作。
实施阶段。试点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注重查找不足,不断完善试点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实践中产生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
总结阶段。试点单位要在2018年3月底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总结报告包括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采取的做法及成效、存在的问题、有推广价值的工作经验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五、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并在恼里镇政府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进为总召集人,恼里镇政府、县国土局、财政局、房管中心为成员单位。恼里镇政府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宣传、落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等政策,做好辖区内房屋建设规划监管,发动村委村室做好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前期审查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技术指导和政策把控,负责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实施,总结可推广的经验;县财政局负责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收缴、使用制度,及试点经费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严格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领和负责人员。
鼓励探索创新。开展试点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找准突破点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机制。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要加大农村建房日常监管,做到持证建房,实现“以证管地”。针对当前一户多宅、宅基地超占、闲置等问题,要区分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要形成宅基地属于农民基本保障;而面积超标的土地、一户多宅多出的土地,超过一年未建设的空闲土地,这些土地都应认定为集体建设用地或集体资产的观念,通过有偿方式依法进行使用,避免土地闲置浪费,真正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六、其他要求
探索基层工作组织方式。恼里镇政府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充分发挥乡政府带头作用、调动村民委员会工作积极性,采用多种形式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为全面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探索权籍调查方式。结合试点实际,在国家技术规程、规范框架内,探索实用、合规的调查方法,简化工作程序,完善省级技术文件的规定,保证规定的可操作性。
探索叠加整合方法。根据国家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规定,结合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成果的实际,探索便捷、规范的信息数据叠加方式,简化工作程序,完善省级技术文件的规定,保证规定的可操作性。
登记要求的可操作性。依照登记要求办理农村各类不动产登记,检验登记要求的可操作性。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