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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城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方政〔2017〕41号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城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方城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 17日方城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支撑和引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南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推荐、评审认定和授予。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方城县科学技术奖。方城县科学技术奖包括四个奖项: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县科学技术创新奖;县科技成果转化奖;县专利奖。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突出技术创新、产学研结合、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科技成果转化。第五条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认定的组织工作。第七条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二章奖励设置和条件第八条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3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不超过3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授予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带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进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在科学技术创新、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九条县科学技术创新奖主要奖励在科技新产品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创建、科技成果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科学技术创新奖,一般当年认定,次年授奖。第十条县科技成果转化奖不分等级,每3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不超过2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县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本县范围内,由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并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贡献,近三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第十一条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我县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者在我县实施的无专利权属纠纷、无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专利奖分为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第三章推荐第十二条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符合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单位。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和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知识产权有争议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尚未取得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开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第十四条推荐县科学技术奖侯选人或侯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四章评审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五章授奖第十六条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创新奖、成果转化奖、专利奖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名奖励10万元。县科学技术创新奖主要分以下三类:当年度被评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度被评审认定为省级创新团队的,奖励10万元;当年度被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县科技成果转化奖每项奖励10万元。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金1万元;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金2000元;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金1000元。第十七条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第十八条县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按当年实际金额列入县财政预算。第十九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奖金所得不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条县科学技术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经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相关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评、授奖资格。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21日中共方城县委、方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方城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