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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核算办法的通知

滨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唐河县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核算办法》已经唐河县第十五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2017年12月28日

唐河县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

核算办法

今年年底我县大部分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过渡安置期即将到期,为切实维护项目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群众妥善安置,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按照政府主导、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推进解决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相关问题。

一、核算基本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旧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2012〕27号)《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唐政〔2012〕43号)《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核算方式的意见》等文件;县政府与项目方签订的城中村改造和旧城区改造协议;相关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二、核算办法

可以采用原协议核算、成本核算两种方式,由项目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申请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核算。

协议核算法

1.县财政需承担的费用

房屋征收中项目方采取货币补偿而未享受配地开发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县房屋征收办提供有效凭证,核算具体金额,经县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项目方。具体工作由县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牵头,县财政、审计、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配合落实。

回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及利息。县规划局根据县房屋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提供的项目回迁安置房实建面积,按照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及条件确定回迁安置房用地面积,县国土局核定土地出让金,经县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由县财政支付项目方。利息期限自项目方交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利率按项目方从县建投公司的借款利率为准计算。

按原协议应配项目方的开发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具体由县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核算,经县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开发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

若项目方前期从县建投公司借支资金,以上三项核算后,由项目方出具委托书,县财政直接划转县建投公司,用于偿还项目方前期借款。

2.项目方承担的费用

按原协议约定,项目方前期投入搬迁奖金、附属物补偿、房屋拆除费、征迁劳务费、各项补助、过渡安置费等费用;

回迁安置房建设资金及配套建设资金。

项目方开发建设用地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县规划局遵循1:3原则,按照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及条件,确定项目方超出部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县国土局依据相关规定核算项目方超出原协议开发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开发建设商品房应交纳的相关税费。项目方无力支付或未支付的税费,由县直部门逐一核算并汇总至县住建部门,县住建部门监管项目方账户,按照资金监管办法从办理的房屋按揭贷款中分期扣减。

项目方存在隐匿、转移资金等逃避监管行为的,县住建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成本核算法

1.项目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解除项目原协议或合同申请。同时,原已出台的解决该项目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文件不再执行。

2.县财政承担的费用

项目方前期投入的费用。项目方前期投入的货币补偿、各项补助、搬迁奖金、附属物补偿、房屋拆除费、征迁劳务费、过渡安置费等费用。具体工作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县房屋征收部门牵头,项目方提供有效凭证,核算具体金额,县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支付项目方。

回迁安置房的相关费用。

一是回迁安置房建筑成本。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财政、审计部门参与,按回迁安置房建设时定额和当时原材料价格核算回迁安置房的建筑成本。若双方就核算出的建筑成本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进行核算。

二是回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及利息。县规划局根据县房屋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提供的项目回迁安置房实建面积,按照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及条件确定回迁安置房用地面积,县国土局核定土地出让金,经县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由县财政支付项目方。利息期限自项目方交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利率按项目方从县建投公司的借款利率为准计算。

三是回迁安置房建设相关费用一律减免。

若项目方前期从县建投公司借支资金,以上核算后,由项目方出具委托书,由县财政直接划转偿还县建投公司。

3.项目方承担的费用

项目范围内开发建设用地应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超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金及城市配套费。

项目方开发建设商品房应缴的各项税费;

项目方借欠县建投公司及县直各单位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三、奖惩措施

项目方在2018年1月31日前交付回迁安置房的,县政府奖励项目方6个月的双倍过渡安置费,棚改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方在2018年1月31日前未能交付回迁安置房的,过渡安置费由项目方承担;棚改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30%用于棚户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配套资金由项目方返还县财政或用于抵减县财政需承担的费用;各类处罚按上限执行。

四、其他

核算后项目方无力偿还相关资金、费用的,县征收办与项目方可通过协商,以项目方开发的商品房抵偿欠款;协商未果的,县征收办依法起诉并申请查封项目方开发的商品房。

具体核算过程中涉及县直单位及中介机构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予以解决。

项目核算由分管领导和县住建部门统筹,项目专班分包领导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县国土、规划、住建、财政、审计、发改、房管、文化、环保、人防、城管、科技、气象、消防、建投公司等部门和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抽调专人组成核算小组,加快出具核算报告,经专班分包领导和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核算具体程序由项目方以及项目所在辖区村、街道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核算申请,经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批、备案后,启动项目核算程序。

项目方交付回迁安置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后方可进行项目结算。

项目安置房的分房工作由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回迁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分房要公示、公告,让群众充分了解分房相关信息、内容;回迁安置房分配后应依申请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要按照房屋征收回迁安置协议办理一个统一的安置房证书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回迁安置房登记5年后确需转让交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及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