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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偃师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偃政〔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惩办法》已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偃师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即行废止。

2016年2月24日

偃师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惩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偃师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洛阳银行、融兴村镇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驻偃金融机构。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分8项内容进行考评:

1.新增贷款余额;

2.贷款增长幅度;

3.新增存贷比;

4.贷款目标落实率;

5.表外委贷、直贷等融资额;

6.银企签约落实资金总额;

7.支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

8.年终民主测评。

评分标准。

考评实行100分制,单项指标按标准分计分,8项得分之和为最终得分。单项指标排名第一的考评对象得单项满分,其他考评对象单项得分=其他考评对象该单项完成任务量÷该单项第一名完成任务量×该单项满分,指标为负值的计零分。其中,新增贷款目标落实率、新增存贷比不低于100%的,两项得分均计满分。

三、奖励事项的计算标准

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有效信贷投入以量化考核为主,主要有信贷投入增量、增幅、客户发展等3项内容。有效信贷投入是指金融机构对偃师市内发放的贷款,对偃师市外的贷款应从贷款总量和增量中剔除。增量指标是指当年新增有效信贷投入,即当年实际新增贷款,计算方法:增量=本年贷款月度平均余额-上年贷款月度平均余额;增幅指标是指当年新增贷款的增幅,计算方法:增幅=贷款增量÷上年贷款月度平均余额×100%;客户发展指标是指当年新发展并投入信贷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信贷企业客户数。

四、考核机构及程序

考核机构。成立偃师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银监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各金融机构当年有效信贷投入的统计、分析、考评等日常工作。

考核程序。各金融机构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准确真实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有效信贷投入状况表及有关申请奖励材料,作为考评依据。考核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核对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审查后,提出初评意见,提交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五、表彰与奖励

表彰。经综合考评,市政府对总得分前3名的金融机构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称号。

对各金融机构的奖励。

1.每新增1亿元有效信贷投入的,奖励1万元;

2.当年新增贷款增幅位居全市第一的,奖励1万元;

3.当年新增贷款与新增存款比居全市第一的,奖励1万元;

4.每新发展1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客户奖励1000元;

5.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全市重点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加大信贷投入,对各金融机构新增有效信贷用于市委、市政府推荐项目发展的,除享受前3项奖励政策外,按增量的万分之一再予以奖励;

6.具有合法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金融机构奖励办法执行。

为激励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如1家金融机构获得上述多项奖项时,奖励资金按实际考核结果计奖,资金总额上不封顶。

对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银监办的奖励,按当年各贷款银行平均奖励额奖励。

六、处罚

对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当年贷款月平均余额低于上年水平;

2.当年贷款增幅低于洛阳市本系统9县平均水平;

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行风评议为差等次。

当年新增存贷比下降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连续2年新增存贷比下降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建议其上级部门将其主要负责人调离。

对政府推荐的融资需求项目,有条件接收而拒绝接收的,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奖资格。

不事先向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报告,出现抽贷、压贷现象的金融机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奖资格。

对考核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缴奖励所得。

七、其他事项

对各金融机构的奖金,在全市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予以兑现;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