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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偃政通〔2016〕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偃师市201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批准,市政府将征收岳滩镇尚庄村集体土地21.7797公顷、喂南村集体土地0.4034公顷,顾县镇顾县村集体土地1.5348公顷,高龙镇高崖村集体土地1.3359公顷,邙岭镇牛庄村集体土地0.2858公顷,首阳山镇南蔡庄村集体土地0.0826公顷,总计25.4222公顷,作为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用途

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范围

岳滩镇尚庄村、喂南村,顾县镇顾县村,高龙镇高崖村,邙岭镇牛庄村,首阳山镇南蔡庄村;

被征用土地的四至位置见坐标图。

三、征地面积

岳滩镇尚庄村集体土地21.7797公顷、喂南村集体土地0.4034公顷,顾县镇顾县村集体土地1.5348公顷,高龙镇高崖村集体土地1.3359公顷,邙岭镇牛庄村集体土地0.2858公顷,首阳山镇南蔡庄村集体土地0.0826公顷。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通知,我市岳滩镇尚庄村、喂南村、顾县镇顾县村、高龙镇高崖村、首阳山镇南蔡庄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57万元补偿,邙岭镇牛庄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51万元补偿。

五、青苗补偿标准

按一季产值给予补偿。

六、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偃师市城市建设改造指挥部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标准执行。

七、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发放安置补助费。

特此通告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