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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根据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我县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原则及办法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市政府、市军分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我县退役士兵安置的原则是:优先安置对象安置到财政全供或非全供二级机构事业单位;其他安置对象安置到财政非供、非全共二级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安置办法是:政府指令性安置、自谋职业和双向选择相结合。1.政府指令性安置。政府将对符合安置条件但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采取政府指令安置就业,下达安置计划。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安置部门应及时办理分配手续。2.自谋职业。愿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并发给一次性补助金。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公务员报考条件的,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3.双向选择。为了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能有效就业,及时上岗,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实行双向选择。由城镇退役士兵自找单位,接收单位出具接收信,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分配介绍信。二、安置对象接收安置工作的具体要求1.凡经县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必须在退役士兵报到起一个月内安排上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不得安置对象收取任何费用。2.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得低于所在单位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军龄应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费投保年限。3.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三、 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退役士兵的安置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落实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确保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致使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指标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