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县政府设立“企业发展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源于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谁上缴,谁受益,用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十一)“企业发展基金”奖励计算办法。为使政府、企业双方做到诚信守约,依据投资方提供的可行性报告,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税金要分别达到合同约定税金的50%、60%、70%,方可享受“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对于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多的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税收优惠期限或他提高税收返还比例。
1.新建工业项目: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实际缴纳税金分别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税金的50%、60%、70%,可按年度分别奖励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80%、50%。
2.新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实际缴纳税金分别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税金的50%、60%、70%,可按年度分别奖励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100%、80%。
3.老企业嫁接改造项目:以该企业前三年上缴地方财政平均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奖励。从新项目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基数部分,分别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税金的50%、60%、70%,可按年度分别奖励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的100%、80%、50%。
4.新建一般商业项目:从企业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实际缴纳税金分别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税金的60%、70%、80%,可按年度分别奖励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50%、30%。
5.新办现代服务型企业:从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实际缴纳税金分别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税金的60%、70%、80%,可按年度分别奖励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80%、50%。
6.国(境)外客商投资项目:国(境)外客商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来我县投资,可以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新建各类项目,购买、兼并、租赁、承包、参股经营我县各类企业和城镇化建设、公益事业等,享受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参照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十二)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规定,实行环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达到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享受“企业发展基金”奖励。
(十三)招商企业要接受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实现税金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凡验收后发现达不到协议约定或有偷漏税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