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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政〔2016〕17号关于为李红军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鹤山政〔2016〕17号关于为李红军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时间:2016-09-01 09:30:06点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委,区政府各部门:LgE鹤山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李红军同志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主动把法律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重点项目法律论证、涉讼及大案、要案的代理、辩护等工作,在依法处置各类群体事件、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职工劳动争议协调、仲裁及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等方面表现突出,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鹤山区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区政府决定为李红军同志记个人三等功一次。LgE鹤山区人民政府

希望该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再立新功。同时,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创新、提升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LgE鹤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LgE鹤山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