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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关于实施“凤还巢”工程鼓励返乡创业若干规定

 

关于实施“凤还巢”工程 鼓励返乡创业若干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永城籍在外创业、务工人员返乡投资建设,促进永城家乡经济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1.所有返乡投资兴办的企业,按招商引资企业对待,享受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补贴、奖励政策。

2.凡进驻市产业集聚区和商务中心区的项目,优先选址、优先供地、优先提供经营场所(标准厂房)。

3.全程实行代办制服务,为返乡创办企业代理办理项目立项、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质检机构代码、环评手续等各项服务。

4.按照贷款抵押有关规定,优先支持企业增信,优先提供贷款支持。

5.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能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

6.全力支持鼓励在外创业人员在家乡设立企业总部,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

(1)市政府在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安排商务写字楼,在日月湖规划建设商务写字服务设施,专项为设立总部的企业提供办公服务。

(2)根据设立总部的企业为地方贡献情况和企业产品品牌情况,为企业总部设立免费提供50—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3)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获奖情况享受在永城生产企业的奖补政策。

(4)按企业总部工作需要招聘的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并在户口转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优惠。

(5)根据企业贡献大小,给予5—100万元资金奖补。

(6)返乡创业人员可优先推荐获得创业发展标兵、杰出贡献人员、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并通过多种宣传方式给予宣传表扬。

(7)其他企业在永城设立总部,在总部实行企业统一核算的,享受同样的支持政策。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本规定由永城市实施“凤还巢”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