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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我县境外客商(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外商来鄢投资的优惠办法

(一)土地优惠

1、对外资企业使用土地实行优惠。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根据国家规定的不同性质用地标准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建设用地50年。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2、外商投资兴办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出口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税型、利用旧厂房、场地兴办的出口型和高新技术型生产性独资企业,在外商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其建设用地由政府出资购地,供外商无偿使用。当企业累积缴纳地方工商税达到现价征地费用时,正式办理确权手续,拥有使用权,及其它权益。

3、固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占地规模在10亩以内、固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占地规模在20亩以内、固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占地规模在50亩以内的外商独资历的生产性企业,企业征地由县政府分别补巾基准地价的20%、30%、40%;对于在经营5年以后再扩建的所需用地,由县政府补贴基准地价的的50%。

4对前来投资合作的外商,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等方式提供所需土地(房地产开发除外)。经批准,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在土地租期内,可以转租、抵押。

5外商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市场、旅游、出口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市的部分外,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应不低于80万元,指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按比例先缴后返;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返还75%;超过400万元的返还85%;超过800万元的全部返还。属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足额返还。

6、外商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7、外商与我县企业合资合作,我方用原企业场地作价出资历入股的,如原企业场地属于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评估地价的20%补缴出让金。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以缓缴。调整使用原行政划拨土地兴办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采取出让使用权方式使用土地,根据项目类型及投资,按评估地价的10-20%缴纳土地出让金。

8、外地企业对我县企业实施兼并的,经政府批准,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9、外商租赁土地期满后,享有优先再使用权。租赁土地兴办工业、商业、市场等项目的,根据投资额度大小,可减收20-30%的租金。

10、外商承包集体土地建设特色农业基地,经土地所在者同意,承包费可优惠15%;开发荒地(荒水、荒滩)的优惠20%(其中植树造林且合同期在50年以上的,经林业部门认定,产生效益前可免收承包费);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做事30%。

11、外商使用土地,应付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预以收取;免缴造地费;减半返还耕地占用税、公路附加费。

(二)税收优惠

1、对外商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或外高按评估价购买、兼并县属企业的,10年内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5年内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

2、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交纳的各种一次性税收,原属县留成部分,即征即返。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园外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我县再投资,投资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50%,如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从事农、林、牧业投资的外商企业,在税收优惠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

5、外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清算后的奖学和其它合法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6、国外投资者从所投外商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即征即返。

上述免减税规定,由税务部门按国家法律依率计征,财政部门按减免比例于以返还。

(三)其它优惠

1、外商投资项目免征城市设施配套费、减半缴纳水资源费,免征用电增容费,贴费优惠50%。

2、对外商独资企业和外资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

3、外商投资在1000万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商新技术型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由县政府专题研究或一事一议等到形式给予更的特殊优惠,

4、外商投资企业的聘用均可办理城镇户口。

二、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

1、对引进项目建成投产的,按外商实际投入,固定资产的1-3%一次性奖给引进者。

2、为我县引进资金的中介人,根据资金性质、使用年限和引资额,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

(1)引进无偿、捐赠资金或计划外行政事业经费,按引进额的10%提奖。

(2)引进无息资金。引进资额在50-5000万元。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进额的1-3%奖励,引进额在500万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3-5%奖励。

(3)引进有息使用资金,引进资额在50-5000万元。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进额的0.5-1.5%奖励,引进额在500万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1.5-2.0%奖励。

3、引进技术并创造出经济效益的,按一定比例由受益单位提供奖励。

(1)凡自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开发新产品,可实行利润分成或按新技术产生年利润50%奖励。

(2)对提供实用技术的,每年按技术产生利润的30%奖励。

(3)对引进专业技术的中介人,按产生的效益第一年新增利润的10%一次性奖励。对提供技术信息产生效益的,按新增利润20%一次性提奖。

4、对到鄢陵工作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由受益单位或县政府提供优惠待遇和奖励。

(1)领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管理人员,每一年按新增利润的50%提奖。第二年以后按年利润的30%提奖。

(2)携带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到我县举办固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企业的专,奖励10万元左右轿车一部和100G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

(3)到我县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技术攻关的专或高级人才,实行有偿服务,按技术所产生的效益的40%提奖。

(4)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高级人才到企业工作,由受益单位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并保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增发3-5倍的工资,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实行高级年薪制。

三、保障办法

1、在县计划委员设立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商投资工作,实行"一站式"全程服务,包括推荐介绍合作伙伴,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咨询,介绍鄢陵情况的有关资料,受委托代为编制、打印项目文件,代办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全过程申报手续,代理其它受委托事宜。属县级审批权限的,由投资服务中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现场办公,一条龙服务;对材料齐全的,在一周内办完所有手续;若属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权限的,县政府负责协助在最短时间内输各种手续。

2、对外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投资服务中心是外资企业的"窗口"单位,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客商投资服务中心会同外贸部门办理有关事宜。若外资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出现的问题,纠纷或困难,均由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并根据外商提出的要求三日内作了明确答复。

3、对来鄢投资者的身份、资金及商务经营活动保密。

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评比、收费等必须持有县长签发的监督、检查特许证。

5、建立外资企业评议发展环境制度。对外资企业提出"四乱"等现象涉及的单位,经核实,必须由单位一把手向外商企业公开道歉,并退回不正当收费,情节严重者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6、外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若在鄢陵境内出现困难,由县计委协调解决;若在鄢陵境外出现困难,由县政府出面帮助协调解决。

7、外资企业自行安排生产经营,可以按照国际、国内的各种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8、外资企业经营场地以外的水、电、路、通讯等配套设施,由县政府优先保证。

9、引进我县急需的特定行业的专业人才,按照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3-10万元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对其随迁家属优先安排户口、就业和就读。

四、附 则

1、凡国家、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国家开发西部的优惠政策,均可在鄢陵县境内施行;若外商提出认为可行的优惠条件,经县政府确定后,也可以在鄢陵县境内施行。

2、本办法适用于县境外引进的项目,资金(不含国家项目资金)、技术、人才。境外资金创办的独资企业或外来投资占总投资额25%以上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均视为外资企业。

3、本办法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发布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