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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总则

(一)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兰考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县情,特制定本规定。

(二)政策优惠稳定,办法灵活变通。对重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可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三)重诺守信、重点保护、全程服务,全力保证投资者在我县事业成功。

二、税费征收

(一)凡在兰考县投资兴办的征用土地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由各乡镇制定),企业所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政府按80%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奖给企业。

(二)其它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企业所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政府按30%奖励给企业。

(三)客商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形式到我县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被并购的固定资产可按新建企业享受政策优惠。

(四)凡在兰考县境内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一律执行“零收费”,免收地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办理有关项目手续,各部门只准收取工本费。

三、土地使用

(一)投资企业可依法在我县以灵活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办理手续并享受“五通一平”(水、电、路网络电话、有线电视通,土地平整)的政策。、

(二)对进入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用地,一次性征用土地的,投资强度达到每亩固定资产投资80万元以上人民币,企业享受:“零地价”。即享受企业投产后前5年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全额抵平征地款的,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继续作为奖励基金,奖励给企业,直至奖励数额与企业征用土地所付款额相同。

(三)符合租赁土地条件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

四、优质服务

(一)对县内外客商投资项目实行“三个一”服务。

对客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及有关证照的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采取县招商局全程代理制和限时办结制。凡新办项目,在资料、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做到随到随办,一时办不完的保证在承诺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凡新建投资企业的洽谈、签约、立项、审批、注册登记、规划建设、规费收取和竣工验收均有县招商局办理。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一名副县级领导牵头成立领导组全程代理,相关部门全程服务。

企业所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实行“一个窗口”收取。即根据我县与企业达成的协议,企业每半年将所核定的各项费用一并交到县行政服务大厅,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到企业收取费用。

(二)实行检查许可证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客商的各项合法权益。

凡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的、不经县长批准,不持有县政府制发的检查许可证和收费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罚款以及乱拉赞助,强行推销产品。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只纠正不罚款。严禁向招商引资项目指派施工单位,强装强卸,强买强卖设备物料,或以服务为名吃、拿、卡、要,或以其它形式侵犯客商的利益。如有违反,县委、县政府将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新闻曝光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对未持有检查许可证和收费通知书进行检查、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单位有权不予接待,拒绝缴纳有关费用,并对当事人进行举报。

(三)国内外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法自行招聘、招收或解聘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津巾、奖金的形式和标准。客商子女在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与我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四)对侵害客商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等各类违法案件,司法机关要从快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规定自行废止。

(二)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