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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

渑池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市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范围:凡在我县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加工制造型、科技型、环保型和劳动密集型项目以及煤化工项目,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由县行政审批中心统一办理。对手续齐全、审批权限在我县的,实行即办即结制;需省、市审批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协助在商定的工作日内完善审批手续。

第三条 规费优惠:凡在聚集区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除登记类规费外,自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收县本级一切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客商在聚集区以外投资的工业项目,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免收县本级一切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年内经审核免收县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四条 土地优惠:进入六个工业聚集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用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并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供“五通一平”(供排水、供电、道路、通讯、有线电视、场地平整)。

2、客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第五条 税收优惠: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视其行业性质,自企业获利年度起,按对县乡两级财政的实际纳税额3年内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款项由有关部门自税收入库之日起一个月内转入县商务部门专用帐户,企业持完税凭证到县商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扶持资金。属高新技术、劳动密集型以及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扶持期限。

第六条 实行“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日,“企业安静生产日”期间安监、税务和环保部门可到企业依法行政。“企业安静生产日”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优化办批准不得到企业从事检查、收费等各类活动。对违反规定进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县优化办举报。

第七条 县政府在商务部门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基础建设、证照办理、扩大规模、企业研发等方面。

第八条 对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集团)以及其他在我县投资的重大项目,县政府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在子女入托、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待遇,并可在城区择校入学。

第十条 奖励: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每年由预算安排500万元,在商务部门设立专户,主要用于奖励及专项招商等。奖励对象为引资代表人(自然人或法人),由引资代表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材料,由县商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1、对新引进(扩建、续建)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生产性项目,其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10—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1万元—1亿元,奖励20—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奖金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奖。2、实施外贸出口奖励政策,企业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出口100万美元,奖励企业5万元,用于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壮大。3、对引进用于公共事业的无偿投资或捐赠的(不含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对引资代表人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5%—10%一次性给予奖励;对引进用于公共事业的有偿有息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对引资代表人视其引资质量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1%—3%一次性给予奖励。4、对向县境内企业直接引进资金的奖励,由引资人与企业协商确定,奖金可按规定计入企业生产经营费用。

第十一条 我县以前的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