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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县广大干群干事创业、招商引资的工作积极性,引进更多的大企业、大财团和战略投资者来召投资,实现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引资人员或引资单位进行奖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三条 除矿产开采项目外,对在我县新上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县直单位引进项目的,从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年度起,每年从所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连奖三年。

其他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引进项目的,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5‰,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在我县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的引资单位或个人,从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年度起,每年从所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10%,由同级财政进行奖励,连奖三年。

第五条 在我县新上投资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的,项目竣工后,从建设期间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引进捐赠或其它无偿资金投资公共卫生、教育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引资单位或个人,由县财政按引资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乡(镇)和县直部门按年度招商引资和新上项目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条 乡(镇)新上工业项目入驻县级工业园区的,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引进乡(镇)。

乡(镇)引进但在其他乡(镇)实施的,建筑安装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归辖区乡(镇),其他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归引进乡(镇)。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下派到县内工业企业挂职锻炼,下派期间,任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的,职务、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下派期满后,愿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劳动手续。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县招商局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选派到"长三角"或"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驻地招商引资。

第十一条 引资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同一项目资金,对照本规定所列条款奖励后,不再享受其它争取项目资金有关规定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