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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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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供应。

2、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且属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的,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投资支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支持5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支持8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含)的工业项目,给予全额支持。

3、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提供。

4、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5、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2年减半支持。

6、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项目,5年内缴纳所得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2年减半支持。

7、投资兴办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交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所有行政性收费按50%执行。

8、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连片开发且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开发、城中河道改造开发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税收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9、对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所有项目,县级所有行政性收费全免。

10、对入驻县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电,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同网同价,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11、产业集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经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

12、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办理的一切手续,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全程代理服务,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