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优惠政策
一、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煤矿和洗煤项目,下同),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每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留成部分的20%,由同级财政无偿扶持;前两年每年对实际缴纳增值税入地方库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15%、20%给予无偿扶持。
二、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至20亿元、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分别给予项目投资人1名、2名、3名符合国家安排条件的人员在我市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指标。
三、对中国500强、世界500强到我市投资建厂的企业集团、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将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和安排就业人数在土地供给、财政扶持、行政收费、安排子女就业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四、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最低标准。
五、新上的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企业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的发展。扶持比例: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国家规定应提取专项资金后,按缴入地方财政的15%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扣除国家规定应提取专项资金后,按缴入地方财政的30%给予扶持。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在授信额度内,市投资担保公司优先受理担保申请,担保费下浮0.5个百分点。
七、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或安置就业100人以上其它类型企业的外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子女入本市小学、初中可自由选择学校。
八、对外来投资企业发放《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凭证享受优惠政策。
九、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资之日起,在市电台、市电视台、《双鸭山日报》等媒体做广告宣传的,前3年可减免50%的广告费。
十、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可推荐参选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积极推荐参选上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授予其它荣誉称号。
十一、凡进入我市的重点项目,在筹建期间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局可先行为其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对某项目投资,并在经营项目后注明取得法定审批手续后,办理相关经营项目登记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满足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办理前期筹建手续的需要。
十二、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定时统一收费,各项收费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收缴。
十三、以上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