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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和洗煤项目,下同),前两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第三年分享部分的20%,由区级财政扶持;前两年对实际缴纳增值税入地方库3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分别按地方分享部分的8%、10%、15%、20%给予一次性无偿扶持。

二、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或财源建设等项目,区政府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三、投资企业对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区级征收部分的实行减免。

四、对纳税大户,实现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每年区政府给予企业一定的物资奖励。

五、引进的生产加工型或财源型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后,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进项目单位(或中介人)基础奖金2万元。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金5000元,但最高不能超过奖金总额的70%,剩余部分奖金待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奖给引进项目单位(或中介人),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成立园区协调服务组为企业服务,由园区办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和全程无偿代办服务。

七、投资亿元以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条件。

八、以上未尽事宜按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