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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享有“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地方立法权,省人大常委员会于2016年6月正式授权大庆市人大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根据授权,市政府同时可以制定政府规章。立法工作需要按程序开展,但是,授权我市行使立法权时,国家和省没有设区的市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规定,因此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我市启动了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制定工作,最终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三、主要内容《大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共七章七十四条,七章分别是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其他规定、附则。第一章“总则”部分。一是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市政府规章的权限,即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事项,避免越权立法。二是规定了市政府立法工作原则。重点是根据《立法法》规定,强调不得重复立法,即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以避免发生立法必要性不足、为立法而立法问题。强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以避免发生政府规章随意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问题。三是规定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委讨论决定。四是对市政府、市法制办、各部门在规章制定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概括性规定。第二章“立项”部分。一是明确报请立项的责任。各行政机关对所管理领域的情况信息掌握最为全面,能够通过行政管理优势切中立法目标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因此规定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主动开展相关工作,在每年7月底前随时都可报请下一年度的立项,而不是在法制机构发出征集项目通知后才开展报请立项研究工作,避免发生因征集期限较短而仓促报项目问题。二是明确对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先交由行政部门进行研究,由其确定是否报请立项。三是明确报请立项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并要求报请单位集体讨论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申请,目的是避免发生随意报请立项而无法完成起草任务问题。四是规定了立项标准和不予立项情形。第三章“起草”部分。一是明确政府规章起草责任部门。规定一般由报请立项部门起草,市政府也可以确定其他部门起草。还规定了政府法制机构的起草责任,即重要行政管理主要指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二是对委托起草作出规定。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也可以邀请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等参与起草。三是要求起草单位必须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确保完成起草工作。同时,对起草小组组成人员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规定了有关部门的配合起草责任。政府规章一般都涉及起草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职责,这些部门配合是起草工作有效完成的保障。五是明确了起草要求。共有十个方面要求。六是规定了起草单位在起草环节所应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等,最后形成送审稿。七是明确了报送法制机构审查的要求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四章“审查”部分。一是规定法制机构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时,要开展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协调分歧意见、第三方评估、集体审查工作。在征求意见工作中,规定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目的是促使各单位对立法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避免出现在征求意见阶段不研究、实施中却提出难以操作的意见等问题。二是规定法制机构审查后会同起草单位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修改审查报告。第五章“决定和公布”部分。一是规定规章草案由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二是规定市政府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进行汇报,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修改审查报告。三是规定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应当针对草案条款进行,意见要具体明确。四是规定政府办公机构提前将规章草案下发给审议会议的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以备会后修改使用。同时规定,在政府公报、网站、报刊上刊载公布的规章工作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第六章“其他规定”部分。一是规定了规章备案、解释、评估、清理、汇编、译审等工作程序。二是明确了配套规定出台时限问题。政府规章规定有关部门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部门需要在规章施行后一年内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三是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立法工作中应当邀请律师参与政府规章的起草、论证、修改、评估等工作。第七章“附则”部分。一是规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是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市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有时还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也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二是规定本办法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四、解读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