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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要求,重点探索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方法,实现统一登记与林业管理有序衔接,为全国全面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

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内建设用地变更登记试点方案的通知》

二、具体内容说明

第五部分试点工作任务中“科学划分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及承载的自然资源边界范围”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内建设用地变更登记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制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内建设用地变更登记试点方案的通知》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厘清重点国有林区内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界线,国家开展变更登记,地方开展建设用地属地登记。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中“四、试点工作目标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规定:一是在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确权登记发展成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科学划清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及承载的自然资源边界范围;二是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启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明确国有自然资源保护范围,明确国有自然资源的产权主体、分级行使代表等;三是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实现不动产登记簿与自然资源登记簿之间相关联,建立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的信息平台。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第三条: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适用本办法。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第九条: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主体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要求等限制情况;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部分试点工作任务中“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要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16〕192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

《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已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要在自然资源登记簿中记载,并通过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主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第九条 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主体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要求等限制情况;

其他相关事项。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第十条 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范围界线、面积,所有权主体名称,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界线,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面积等信息。

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图件为基础,结合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通过相应的实地调查工作绘制生成。

第五部分试点工作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1.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和《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制定。

《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第五条试点工作任务和示范内容1.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本单元,需要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并结合生态功能的完整性、集中连片等原则进行划定。因此需要开展自然资源生态功能重要性和完整性调查、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分、登记单元边界衔接等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功能重要性和完整性调查。以自然资源相关保护规划、国家审批为依据,确定自然资源国家、省级、地方保护重要性级别,并从生态系统性的角度对自然资源生态完整性进行调查评价。

湿地、自然保护区、水流等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分。以国家审批自然保护区范围线为依据划定自然保护区登记单元,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林业局湿地斑块划定湿地登记单元,以水域、岸线边界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其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分。扣除湿地、自然保护区、水流等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按照生态功能完整性和集中连片等原则,划分其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登记单元边界与权属边界衔接。结合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边界对初步划定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边界进行修正。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第九条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主体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要求等限制情况;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部分试点工作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2.自然资源基本状况登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和《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制定。

《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第五条试点工作任务和示范内容2.自然资源基本状况登记:自然资源基本状况登记需要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面积、用途管制要求、生态红线要求等基本内容。为了保证登记信息科学精确,需要开展以自然资源现状调查和公共管制规划调查工作。

自然资源基本信息状况调查。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森林、草地、水、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专项普查或调查成果,开展实地调查工作,将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基本信息登记入簿。

公共管制内容调查登记。以生态保护规划、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水流域资源专项综合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自然资源保护规划为依据,查清各类法律法规或规划红线对本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要求,以依法确定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规划为依据,调查对本登记单元相应的用途管制要求,将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公共管制信息全部登记入簿。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第十条: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范围界线、面积,所有权主体名称,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界线,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面积等信息。

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图件为基础,结合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通过相应的实地调查工作绘制生成。

第五部分试点工作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3.自然资源所有权登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制定。

《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第五条试点工作任务和示范内容3.自然资源所有权登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需要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信息,自然资源所有权包括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大类。

国家所有权勘测定界。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为依据,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边界。

国家所有权登记。以分级行使国家所有权体制改革为基础,划清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登记国家所有权代表和代表行使内容。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第十三条: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对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开展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五部分试点工作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4.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登记信息关联。”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制定。

《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第五条试点工作任务和示范内容4.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登记信息关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需要关联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登记信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进行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信息,要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成果,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与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登记信息的关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部分试点工作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5.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附图制定。”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制定。

《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第五条试点工作任务和示范内容5.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附图制定:根据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结合国家土地所有权边界、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边界,通过相应的实地调查工作绘制生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附图要包含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线及界址点坐标、国家所有权权属范围线、地类界线、不动产登记单元线及地类代码等基本信息。以附图为基础,建立自然资源信息数据库。

第五部分试点工作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6.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平台搭建。”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制定。

《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第五条试点工作任务和示范内容6.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平台搭建:实现自然自愿登记信息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第五部分试点工作任务“完成国有重点林区不动产变更和转移登记”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三、妥善处理重点国有林区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有关问题。”有序开展重点国有林区内建设用地划出试点

试点地区建设用地划出后,所涉林业局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变更或转移登记,划出的用地由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五部分试点工作任务“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

《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有序衔接重点国有林区与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

国土资源部将国家林业局移交的重点国有林区原有登记资料电子数据与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

国土资源部完成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等登记结果告知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登记不重不漏。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