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切实提高农民合作社组织能力、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持续快速增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突出规范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发展目标
围绕“积极发展、加强规范、提升素质”总体要求,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县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建设标准,每个县每年至少创建5个市级规范社、10个县级规范社;每个区每年创建1个以上市级规范社、2个区级规范社。全市每年创建市级规范社达到20个以上,省级以上规范社在市级规范社基础上按照省级以上部门部署和要求评选推荐。各级规范社实行逐级审核上报,分别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定命名,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优中择优原则,在各级规范社基础上逐步培养发展一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典型。
工作原则
1.依法规范原则。发展农民合作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把组建程序、章程内容、管理机制、财务管理等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做到依法规范,加快发展。对不规范的合作社要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提档升级,逐步达到规范。
2.创新增收原则。组建农民合作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精神,以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根本目的,按照现代市场营销理念,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发展方式方法。
3.分类推进原则。对现有农民合作社进行分类排队,按照主导产业、种养大户牵头组建、正常运行社及接受项目扶持的合作社优先规范的要求,列出当前或近期进行规范化建设的农民合作社,逐步扩大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范围。
4.注重实效原则。要着重在有效章程、组织机构、股权结构、产销链接、财务管理、二次分配上做好完善和提高工作,并要注重农民合作社运行质量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5.培养典型原则。要重视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工作有一定基础、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试点示范,培养典型,总结经验,掌握发展规律,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二、规范内容
依法登记。申请设立农民合作社,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农民合作社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未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规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实行农民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管理制度。
制度健全。农民合作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规范性、操作性强的章程。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系统完整的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要装订成册并上墙公布,确保严格执行。
机构完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大会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理事会负责落实成员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工作。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于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产权明晰。农业企业等单位成员、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
服务成员。农民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要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提供统一组织经营、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标准生产、统一储运服务、统一产品营销、统一产品认证和统一技术培训等服务。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依法稳妥开展信用合作,信用合作业务须经批准,实行单独核算,坚持成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原则。
财务规范。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登记机关、税务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为每个成员建立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 等内容。农民合作社应选用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出纳,或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分配合理。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社务公开。农民合作社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给成员查阅。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做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制度化。
产品质量提升。农民合作社应向农业标准化生产方向努力,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积极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与档次。争创名牌产品,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档案规范。建好成立登记、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及生产经营资料等台账。建立符合档案法规和农民合作社实际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管理好文书、财务、实物、电子等档案。
三、工作重点
强化示范社创建。按照各层级不同评定标准,分层次培育一批县级、市级、省级规范社,建立规范社名录,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原则,评选推荐一批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并把示范社作为政策资金扶持重点。按照“动态管理、能进能退、把关从严”原则,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丧失示范作用的,取消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把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大规模开展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等培训。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培养建立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农民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培养建立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队伍;培养建立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拓宽农民合作社营销渠道。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与超市、社区等开展对接活动。支持农民合作社在市区建设一批农民合作社产品直销店,直供直销农产品。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子商务,构建农产品网上销售体系,努力实现产品营销网络化。
引导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建立生产加工企业,实行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延长产业链条。支持农民合作社推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减少中间环节,增加农民收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合作,实现加工增值。组织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进行对接,构建农民合作社、加工企业与成员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
四、组织保障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落实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成员备案、年度报告等工作;税务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和落实金融优惠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为农民合作社服务相关工作。
健全考核制度。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农民合作社建设发展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对工作不重视,扶持、服务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落实扶持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有关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项目、税收、金融、保险、用地、用电等扶持政策。进一步贯彻执行我市《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农民合作社有关政策法规、合作社知识、先进典型经验。增强农民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