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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取缔小造纸和小塑料颗粒等散乱污企业的通知

兰政办规〔2017〕6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及《绥化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相关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开展依法取缔小造纸、小塑料颗粒等“散乱污”企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取缔行动必须达到《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要求。依法取缔小造纸厂、小塑料颗粒加工等“散乱污”企业,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工作要求 此次取缔行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环保局牵头此次取缔行动,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县环保局安排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县政府办委派一名副主任负责协调此次取缔行动有关事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取缔的“散乱污”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查封生产设备、吊销执照等强制措施。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小造纸厂、小塑料颗粒加工等“散乱污”企业;确保这次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部门职责:县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县电业局负责关闭“散乱污”企业用电;县住建局负责关闭“散乱污”企业用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县公安局负责取缔行动顺利进行,对妨碍取缔行动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取缔后撕除封条的行为予以查处;县安监局负责查封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设备;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取缔行动的程序和在取缔关停后对违法供电、供水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县环保局负责取缔后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企业擅自生产及时上报政府。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三、时间安排 在5月18日至5月19日完成取缔工作。 四、保障措施 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环保、工信、电业、公安等部门联动,开展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及时掌握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整治“散乱污”企业的要求,将责任落到实处,严格执法,认真履职。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取缔后擅自供电、供水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兰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