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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黑政发﹝2017﹞4号)精神,加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精神,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现将《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战略部署,国务院和省政府陆续出台了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并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增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在上级相关政策框架范围内,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意见》。

二、《意见》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相关精神,哈尔滨市财政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本《意见》,经征求教育、卫计、人社、民政、住房、发改、建委、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履行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程序后形成代拟稿,提请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三、《意见》主要内容

本《意见》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支持政策:一是完善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政激励机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能力;二是构建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教育、卫生、医疗、养老、救助、就业等制度体系,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支持;三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宽城市建设筹资渠道,增强城市承载能力,为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创造条件,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四是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消除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四、《意见》出台意义

本《意见》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在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过程中,统筹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因素,强化激励约束和区、县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等政策措施,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有效供给,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五、《意见》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意见》由哈尔滨市财政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