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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哈政规〔2017〕3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哈政规〔2017〕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精神,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战略部署,强化区、县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围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让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和转移支付政策体系,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承载和保障能力,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扩大覆盖范围,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精准施策。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及地区间财力差异等相关因素,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策效应,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强化区县政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市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政策落实。

保障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能力

1.进一步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结合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市级财政在测算各区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标准支出需求时,统筹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因素,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地区的财力保障,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市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地区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分配额度进行动态调整。

2.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根据中央、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建立市对区农业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各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财力水平差异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倾斜,引导其大力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支持力度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各项教育政策,保障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要在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资金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高中阶段免除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政策规定免除学杂费和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要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和发放国家助学金。要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在切实加大公办幼儿园改扩建支持力度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建设,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保证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学前教育权利,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学前教育各类资助政策。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及中职教育等涉及学生政策的资金测算分配过程中,应考虑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校生人数等相关因素,对按规定需由市及区县财政负担的政策资金要足额予以安排。政府要将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常住人口数及相应标准,及时分配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对需由市及区县财政负担的匹配资金应足额予以安排。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3.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支持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筹资政策、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标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支持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异地就医结算办法、付费方式改革、业务档案规范和全民参保计划,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4.构建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相关政策办法,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各区县政府要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城乡居民救助政策,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因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对按规定需由市及区县财政负担的政策资金,各级财政应足额予以安排。

5.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扶持政策。各级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因素,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落实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大力提升完善城市承载功能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争取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拓宽城市建设筹资渠道。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指导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PPP项目谋划力度,增加PPP项目库储备,支持城市功能提升,增强城市承载能力,为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创造条件。要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大力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市级财政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资金时,要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各区、县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以此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和投资。

四、相关要求

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制度衔接落实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市民化政策落实。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统筹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定居落户,增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

明确分工,狠抓落实。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绩效跟踪等方式,加大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力度,有效推进各项政策落实;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全面、准确掌握本地流动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转移等情况,及时提报相关数据,为资金测算分配提供依据;教育、卫生计生、人社、住房、发改、城乡规划、建设、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工作落实;各区县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规定,并通过统筹资金、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等措施,履行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和责任。

加强督导,注重绩效。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各地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执行效果进行检查督导,并将绩效结果作为转移支付及奖励资金分配因素,形成约束性奖惩激励机制,督促各区县落实好有关支持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