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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转移支付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6〕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

力建设转移支付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绥芬河市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转移支付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绥芬河市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转移支付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绥芬河市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

建设转移支付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提升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为目的,重点对优化贸易结构、地方经济贡献突出、发展前景好的成长性企业予以扶持。

第一条 基本申请条件

在绥芬河市行政区内注册,具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且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各类进口企业,申报期内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申报木材、肥料等大宗商品落地加工项目的企业,申报期内边境小额进口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是外贸限上企业或工业规上企业。

对我市鼓励发展的新型小品种可适当放宽额度限制,申报冰鲜海产品、水产品等冷藏加工项目进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申报粮食、大豆等仓储加工项目进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我省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申报的项目必须与企业进口经营的商品相符合。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申报落地加工及仓储项目和新购置设备已在商务局提前报备。

项目实施时间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

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

符合国家和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

有利于促进我市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提高自身发展能力和技术进步。

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能够促进和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外贸限上企业和工业规上企业。

以支持改善企业发展能力建设为主。

对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包括直接支持和融资贴息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申报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但对于年边境小额进口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向地方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市属重点企业,可考虑给予重点支持,直接支持和融资贴息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直接支持。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企业开展技术培训、科研、创新、提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设给予直接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0万元。

1.对企业开展进口落地加工项目建设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0万元。

2.对企业开展科研创新、专利注册、国内外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申报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前期规划、国际市场开拓给予支持,其中:

科研创新、专利注册:最高支持额度为100万元。

国内外商标注册:对市属企业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最高支持额度为100万元;获得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最高支持额度为20万元,获得境外注册商标的,最高支持额度10万元。

申报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并通过评审,对前期规划费用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额度300万元。

国际标准认证:最高支持额度为20万元。

国际市场开拓:对企业开展境外宣传和参加展会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为5万元。

3.对企业开展对外贸易领域人才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其中:

对外贸易领域人才培训:最高支持额度20万元。

信息化建设:最高支持额度100万元。

4.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补助300万元。

融资贴息支持。对在我市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能力而进行的贷款、进口押汇、承兑汇票贴现等融资给予贴息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由市商务局组织企业进行项目材料申报,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项目评议小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材料进行复核、评议,并根据项目情况及支持重点方向逐一提出具体的资金支持意见。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排资金支持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五条 申报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诚信承诺书及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年度财务报表。

进口落地加工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可研性报告及项目相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支出原始单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账务处理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项目支出结算必须是实体单位对实体单位,其他项目支出方式一律不予支持。

科研创新、专利注册、国内外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项目,企业须提供相关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支出原始单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其中:科研创新项目,须提供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信息中心出具的查新报告;专利注册项目,须提供由国家认定的专利证书;国内外商标注册项目,须提供商标证书;质量认证项目,须提供质量认证证书。

人才培训须提供人才培训协议、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费用支出原始单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如果是境外培训,还需提供培训人员的出入境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及往返车票。

信息化建设项目,须提供建设、维护外包服务协议,费用支出原始单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申请境外宣传补贴,须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反映项目完成的相关材料。

申请参展补贴,须提供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参展人员的出国护照复印件和签证复印件;与展方签定展位的合同复印件;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融资贴息的项目,须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利息清单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时间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以政府公告为准。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企业获得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要求使用,并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转移支付资金的,三年内对该企业不予转移支付资金扶持。同时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印发的《绥芬河市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转移支付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绥芬河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