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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海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激发全民招商热情,吸引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招商引资的更大突破,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更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第一条 凡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招商工作组及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为我市联系对接投资者并成功引进项目、资金的,经确认为第一引荐人(第一位将投资者与政府联系对接的组织或个人)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重奖。二、奖励范围第二条 引进的项目和资金,必须是在海林市区域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生产加工型企业、旅游开发业、现代服务业及高新科技企业并形成固定资产或税收的。(一)引进投资项目范围。独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项目;引进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科研成果、高新技术等。(二)引进资金范围。海林市行政区域以外资金,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及域外人士捐赠(含赠款、赠物、援助等,救灾除外)。第三条 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有效信息,或引见结识战略合作伙伴,成功促成落地的。三、奖励标准第四条 引进项目奖励。(一)引进新建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0.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0.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0.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奖励。(三)引进合资、合作、兼并项目。按其合资、合作、兼并生产后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免税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参照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给予奖励。(四)引进清洁能源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 1%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五条 引进资金奖励。(一)引进国内外援助和捐赠资金的(不含上级政府拨付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二)为市政府、开发区引进无息借贷资金,使用期一年至两年(含一年)的,对引荐人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两年至三年(含两年)的,对引荐人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对引荐人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三)为市政府、开发区引进银行贷款、投资基金,使用期在一年至两年(含一年)的,对引荐人按借贷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两年至三年(含两年)的,对引荐人按借贷金额的0.8%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对引荐人按借贷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六条 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一)凡来我市企业、事业单位推广应用省部级以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新技术、新成果,产品填补国家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按第一年度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6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引进文化创意、动漫制作等高附加值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按第一年度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6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商业、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根据税收、固定资产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 (四)固定资产、税收不重复奖励,以额度高的标准进行奖励。第七条 特殊贡献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一)对海林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或特殊贡献的其它各类投资项目。(二)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除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外,同时授予“特殊贡献”荣誉称号。属海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先提拔重用。第八条 将有效信息提供给市招商局并在市招商局备案,项目最终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首位信息提供者2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首位信息提供者5万元一次性奖励。四、奖励申报第九条 成立海林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由主管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级领导任组长,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奖励的各项评定审批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招商局局长兼任。第十条 申报程序。(一)引荐人和信息提供者在引进项目、资金达成意向时,须经评审小组办公室确认身份和资格,填写《引荐人登记表》和《信息提供者登记表》,做好备案。(二)引进项目投入使用后,引荐人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提出奖励意见,报海林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审批。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账银行凭证、内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证明、引荐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以原件进行审核,以复印件备案。(三)由市奖励评审小组指定专业评估部门对相关项目、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评估,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奖励。五、兑现奖励第十一条 奖励的兑现一年一次,跨年度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兑现奖励。第十二条 对承担全市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级领导和单位(或招商经费由单位承担)的工作人员的奖励,50%奖励第一引荐人,50%奖励单位。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只奖励第一引荐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奖金的兑付。(一)引进的项目和资金入驻园区的,由开发区出资奖励引荐人。(二)引进的项目和资金落户园区外、海林市区域内的,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引荐人。第十五条 奖金以人民币计,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交纳。六、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励办法废止,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