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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招商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实施“北跃”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扶持培育有拉动性作用的产业项目落户呼兰区,提升土地价值,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强经济持续发展能力,形成产业互促互进的局面。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呼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呼兰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注册、税务登记及核算,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700万美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或7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不少于2500元/平方米;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不少于3000元/平方米。不含以原有厂房及设备出租、出资合作入股的新办企业。

2、生产型企业指区内投资建厂并生产经营的企业;非生产型企业指投资建设地区总部、现代物流、金融、商贸、旅游、现代服务、城市功能配套等企业或法人单位。

3、增资扩产、财税贡献较大的的区内原有生产型企业。

4、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方式

第二条 根据企业性质、产业类型、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及对区地方财政收入所做贡献的大小和持续性,通过设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奖励,具体扶持奖励方式和内容在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设资金与设备资金投入之和)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评估。

第三条扶持奖励的对象为产出密度大、科技含量及附加值高、品牌效应突出的企业,奖励的内容为财政贡献奖励、生产型企业扶持奖励,由呼兰区财政、利民开发区财政负责兑现。

1、财政贡献奖励是指对为区财政做出贡献企业的奖励。生产型企业的财政贡献奖励基数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中所缴纳区地方实得税金;非生产型企业财政贡献奖励基数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从企业投入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中所缴纳区地方实得税金,不包含代扣代收的施工企业和经营业户税金。奖励时间为下一纳税年度起6个月内。

2、生产型企业扶持奖励是指为保持呼兰区良好生态环境对生产型项目土地整理、环保工程及设备、雨污分流、中水回用、景观绿化等基础设施方面投入的建设奖励,可由区级投资平台或利民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公司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标准按企业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80元。

3、区地方实得税金是指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

三、扶持奖励政策

(一) 生产型企业

第四条 根据新建生产型企业对区地方财政贡献大小,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开始,按不同比例给予企业3年的财政贡献奖励。

财政贡献奖励期限内,对年缴纳税金(区地方实得税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给予区地方年实得税金30%的财政贡献奖励。以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5万元,增加部分财政贡献奖励比例上浮4%,上限为78%。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鼓励扶持的生物、医药、食品企业及有重大影响力,对区财政税收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财政贡献特殊奖励和扶持。

第五条 鼓励发展规模企业,实行企业个人奖励政策。对区地方实得税金50万元以上的区内原有生产型企业进行增资扩产,以上一年区地方实得税金为基数,按新增加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10%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现金奖励。

(二)非生产型企业

第六条 在区内投资建设的非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对区地方财政贡献大小,从企业投入运营之日起,按不同比例给予企业3年的财政贡献奖励。

1、地区总部项目:财政贡献奖励期限内,对其分支机构在总部汇总缴纳税款,且年缴纳税金(区地方实得税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给予区地方年实得税金30%的财政贡献奖励。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增加部分财政贡献奖励比例上浮10%,上限为60%。

2、现代物流项目:财政贡献奖励期限内,对年缴纳税金(区地方实得税金,)超过150万元(含150万元)的企业,给予区地方年实得税金30%的财政贡献奖励。以1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增加部分财政贡献奖励比例上浮10%,上限为60%。

3、金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项目:财政贡献奖励内,对年缴纳税金(区地方实得税金,)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给予区地方年实得税金30%的财政贡献奖励。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增加部分财政贡献奖励比例上浮10%,上限为60%。

4、现代服务业[包括五星级酒店、大型商贸、旅游(不含配套住宅开发部分)等]项目:财政贡献奖励内,对年缴纳税金(区地方实得税金,)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给予区地方年实得税金50%的财政贡献奖励。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增加部分财政贡献奖励比例上浮10%,上限为60%。

5.以上项目不含在呼兰区配套住宅开发部分。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在第六条奖励的基础上,财政贡献奖励增加10%。

第八条 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并成功上市的企业,由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其它

第九条 对重大项目、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政策奖励。

第十条 企业享受同类扶持政策的,可选择其中最优惠的,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入驻利民开发区和哈大齐核心示范区的企业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黑龙江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和哈大齐核心示范区发展的意见》等国家、省、市、开发区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或与上级政策相违背,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23日发布的《呼兰区招商引资奖励优惠政策》(哈呼发〔2007〕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