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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延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延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延寿投资兴业,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进行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商贸物流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1、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3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300万元但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符合工业园区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入园企业。

3、购买关停及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或域内原有生产加工型企业新上项目,并投资300万元以上进行固定资产改造的。

第二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非入园生产加工项目,从纳税年度开始,前三年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总额40%)的70%,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的30%、营业税的10%,奖励给企业,三年后视企业发展及对财政贡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非入园生产加工项目,前三年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总额40%)的90%,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的40%、营业税的20%,奖励给企业,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三年后视企业发展及对财政贡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一企一议给予特殊政策的除外)。

第五条落户园区的企业,前三年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总额40%)的100%,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的50%、营业税的30%,奖励给企业,三年后视企业发展及对财政贡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一企一议给予特殊政策的除外)。

第六条对享受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与税法规定所得税减免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体型商贸流通、旅游、服务等项目,从纳税年度开始,前三年按照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的25%,营业税的25%,奖励给企业。三年后,根据企业纳税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用地政策

第八条投资者可通过出让(招拍挂)及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年限以国家规定为限。

第九条落户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自企业纳税年度起,每年将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于12月底由县财政全部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直至奖励金额达到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为止(不含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税费部分)。

第十条落户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奖励企业与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含应缴纳的税费部分)50%等额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自企业纳税年度起,每年将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于12月底由县财政全部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直至奖励金额达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剩余50%金额为止(不含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税费部分)。

第十一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在7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奖励企业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含应缴纳的税费部分)等额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厂区以内的厂房等基础设施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非入园企业,比照园区政策,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予以补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利用废水、废气、垃圾为主要原料投资建设的对环境治理有一定贡献的公益性项目,在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购买关停及倒闭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并新增投资3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的前提下,可以以租赁方式供地。

第四章收费政策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或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实体型商贸流通、旅游、服务等项目,行政事业收费全额免收,省市行政事业费收取部分和服务性收费,其标准向企业示明后按最低限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