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市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在北安市投资兴业,促进市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北安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市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本政策生效日之后在北安市行政区域投资的企业。
第二条 税收政策按国家法律规定确定的条款办理。
第三条 用地政策
1、投资项目用地根据生产规模和相关的用地标准确定用地面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采用出让、租赁等多种形式获得30—50年土地使用权。
2、对于落户北安工业园区和庆华机械加工园区的产业关联度大、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生产企业和专业市场,根据使用地块区位,依据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最低地价。
第四条 收费政策
1、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能源、交通、文化、水利、商贸、卫生、信息、旅游及配套产业的自营性企业(含改、扩建项目),前期建设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省、黑河市外,可由市招商引资协调委员会决定,视投资额度和具体情况,予以缓收、减收或免收,并由市政府指定专门单位实行一次性完费。
2、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能源、交通、文化、水利、商贸、卫生、信息、旅游及配套产业的自营性企业,涉及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文件最低标准收取。
3、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方面的各种审批费用按城市建设优惠政策收取。
第五条 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各类批发市场和商务酒店,在企业投产运营后的第一至第三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每年一次,次年上半年内兑现,下同),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对年上缴增值税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年上缴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对年上缴营业税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年上缴营业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各类批发市场和商务酒店,在企业投产运营后的第一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年上缴增值税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年上缴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对年上缴营业税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年上缴营业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每年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市财政将设立专项基金对企业进行投入、补贴和奖励。其标准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由市财政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由市财政按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的额度,或按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的额度投入、补贴和奖励给企业,用以支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