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汤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汤原县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财税政策

1、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1年100%予以奖励,后2年50%予以奖励。

2、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予以奖励,后3年50%予以奖励。

3、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予以奖励,后2年50%予以奖励。

4、农业综合开发、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及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予以奖励,后3年50%予以奖励。

5、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财税政策。

二、土地政策

1、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产后,由县政府比照土地所得出让金(上缴省级部分除外)30%的额度,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2、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投产后,由县政府比照土地所得出让金(上缴省级部分除外)50%的额度,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正式投产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土地政策。

4、投资企业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税收贡献率低的项目,不享受以上土地政策。

三、规费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属上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属地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合同履约后全额返投给企业,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奖励政策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企业投产后,按照 1 ‰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企业投产后,按照1.5 ‰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3、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企业投产后,按照3 ‰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并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相关的事业单位就业。

4、对中介机构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企业投产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中介服务费。

5、驻县场局引进项目,实行税收分成,即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5分成。

6、乡镇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享受财税政策期间剩余部分,县与乡镇实行4:6分成,即:县级分40%,乡镇分60%;企业享受财税政策结束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与乡镇实行5:5分成,即:县级分50%,乡镇分50%。

7、县属各类企业,以上年纳税额度为基数,年纳税超出50万元,超出部分按10%予以奖励。

五、服务政策

1、落户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投资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办结县内审批手续,并协助办理上级的审批手续。

2、投资企业业主和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六、其他政策

1、上述财税政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2、视项目建设规模及贡献率,给予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项优惠,同时为其申报享受国家及省相关扶持政策。

七、附则

1、本意见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