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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将伊春市工业区建设成为政策优惠、环境宽松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伊春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加快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工业区企业提供通电、通水、通热、通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工业区硬件条件。

第二条 入工业区项目必须具备科技含量高、符合环保标准、投资1000万元以上等条件。确属高科技含量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副市长)特批。

第三条 企业在入工业区前,只需向工业区管委会出具开办企业的相关资料,经工业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具备开办条件的可先行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工业区管委会召集相关部门以“一站式”服务形式给予办理各种所需手续(确认和备案),一律实行零收费。

第四条 工业区管委会全权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内企业实行监督和管理,其它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到工业区检查和收费。

第五条 各县(市)、区、局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入工业区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到工业区落户。企业实现的税收返给引进该项目的县(市)、区、局,实现的产值计入引资的县(市)、区、局工作考核实绩。

第六条 入工业区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给企业3年,期满后,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3年。出口企业在享受本条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占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按当年企业税后利润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入工业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建筑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城维税、教育附加费、土地使用税的实际缴税额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3年。

第八条 入工业区企业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100万、3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分别按超过部分5%、10%、15%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一般高新技术项目的土地租金,自投产年度起开始按现行最低标准的25%征收。对重点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免征土地租金,期满后按最低标准的25%收取。

第十条 在工业区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50年。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转让、抵押、继承、赠予。

第十一条 入工业区企业的供电、供热、给排水,按全市最低价格优先保障供应。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伊春市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