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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域内外投资者投资办实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创办的生产加工型民营企业及经销该企业产品的经销企业,年实缴增值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政府给予增值税地方留成部门100%的资金扶持,第二年给予增值税超过上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100%的资金扶持。

二、用地政策

2、新创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除收取省级要求的管理费、登记费和证照费外,政府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额度资金作为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对固定资产投资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扶持;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扶持;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60%扶持;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100%给予扶持。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四年内免收国土资源局应收的租金。被个体私营企业收购或兼并的国有、集体企业,原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方式的,经批准允许在五年内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方式。私营企业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相应资质部门认定)。

3、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办"三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只需按土地管理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收费政策

4、对新上的"三型"企业、开发旅游项目和在旅游景区开发项目的,凭招商办证明,免收在手续审批和施工建设环节的一切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市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

5、对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新办的"三型"企业凭招商办证明给予一年试生产期(不含食品加工业),试运行期间除减免本条第一款中的各类费种外,免收价格调节基金、水资源费和"两费一金"中的县级收费部分及个体劳协会费,凡需检验检疫的只收取工本费,免收服务费,凡不涉及人体安全的产品,质检部门免收一年检验费。

6、对新办的"三型"企业投产后,免收县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减半收取价格调节基金及个体劳协会费1-5年。对固定资产投资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减免收费一年;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减免收费二年;2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减免收费三年;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减免收费4年;500万元以上的减免收费5年(按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一次性收取的费用除外);水资源费和水利"两费一金"县级部分减半收取。

7、新上的生产加工型民营企业建设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中50-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免收30%;500-1000万元的免收50%(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免收70%。在厂区内建设办公楼或职工倒班宿舍等附属设施,按以上额度减半收取。同时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万元的,减半收取墙改费、环保费的县级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减半收取工程监理费、质量监督费,免收墙改费、环保费的县级留成部分。

8、对新办企业招用的域内外员工,一律免收3年的再就业调节金,劳动合同签证费减半收取;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各部门免收所有费用(含工本费)。

9、技术监督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合格产品不收检验费;各种产品投产后,首次技术检验免予收费;生产加工企业自用锅炉,首次检验按收费标准减收50%;取消商品售前报检制度,除国家《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证》管理的产品及涉及人体健康、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商)品外,产品可以先行试产、试销,再办理有关手续。售后实行年检制。

10、域外客商投资办企业,办理资产评估验资的,免收评估费、验资费。评估费和验资费由财政列支。

11、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凭产品合格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经招商办签署意见后,可在电视台上做一次连续三个月的广告,减半收取广告费。

四、落户政策

12、域外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准予落城镇户口,免收费用。

五、保护政策

13、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三型"企业,经县招商办初审后,报请县纪检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可确认列为"重点保护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挂牌予以重点保护。享受下列待遇:

--法人代表子女就学可以择校,不收择校费,教育部门为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未经县招商办批准,各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国家专项规范的和上级督办及涉案的除外)。

--在保证安全条件下,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企业宣布停建、停业、查封账户等,特殊情况与县招商办沟通协调后,方可执行。

--司法行政部门为企业优先提供法律服务,并适当为其减收、缓收服务费用。

14、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招商办负责向市招商办为其法人申请办理"贵宾卡",其法人代表乘坐的小型车辆和自用的生产运输车辆,由县招商办负责向市里申请发放"5"字头专用号段牌照。除发生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章外,不予对其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货物等。乘坐的"5"字头小汽车在七台河市管辖的公路上行驶免收道路通行费。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的自有车辆,县招商办为其颁发《特别通行证》。持此证车辆除发生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章外,不予对其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货物等。

15、对"重点保护企业"法人和域外投资人,由县招商办和公安局发放"特别保护卡",在勃利县境内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等,任何部门不得刁难和干涉。对持卡人和来勃利县开展业务活动的域外人士一般违规只进行批评教育,政法部门及行政部门不得扣人、罚款(犯罪嫌疑人除外)。确需采取强制措施,与县招商办沟通协调后执行。

16、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域外客商和企业实施强制措施的,属司法部门的要报请县公、检、法三长批准,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报县招商办备案。

17、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推荐参选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聘为县政府的经济顾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六、奖励政策

18、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企业投产后,县政府对引资者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县级领导除外)。

七、其他

19、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20、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21、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招商引资发展非国有经济的优惠政策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