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龙江强市”的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政策,立足于我市必须通过招商引资大上项目、实现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土地政策
第一条 对新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企业投资规模在使用土地上给予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行土地零地价,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条 对新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采煤、洗煤、焦炭项目除外,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第一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扶持;第三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超过第二年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第一年按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30%给予扶持,第三年按20%给予扶持。以上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兑现(本市现有生产企业新上项目执行本条款)。
第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做强做大(采煤、洗煤、焦炭项目除外)。对年纳税在100-1000万元、本年度纳税额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超过30%以上税收增长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贷款贴息政策
第四条 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企业信誉度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年限在2年以内。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第五条 对新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项目审批、施工建设环节及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免收属财政开支单位征收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收费按最低标准由市财政统一收取。
其他政策
第六条 对新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减半收取企业在办理车辆落户、转籍过程中的费用。对企业法人代表乘坐的小汽车和本企业的生产运输车辆,交警部门发放“S”头专用号段牌照,对纳税大户依据纳税额增加一定数量的“S”头小汽车,免收“S”头小汽车在本市管辖道路的通行费。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颁发贵宾卡,持卡人在七台河市境内依法从事业务活动等,任何部门不得刁难和干涉。
第八条 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域外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企业财产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属司法部门的必须经市公、检、法三长批准;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必须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可推荐参选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积极推荐参选上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荣誉称号。
第十条 对国内500强企业、外资企业等到我市投资建厂的,对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旅游开发、大市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条件。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适用区域范围为市本级。
第十二条 对国家和省已经发布的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各区可根据本政策制定更加优惠的相应政策。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七发〔2005〕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