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非国有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域内外客商在本区新投资兴办“三型”企业的,财政部门可根据税务部门对其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建立扶持资金,经区财政局、区招商办共同审定,给予其1-3年的优惠扶持。
第二条对兴办“三型”企业的,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减半收取;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按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30%收取。租赁土地使用权,建设期间免收租金,投产后收取租金,三年内减半收取;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的,按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其中安置原企业职工60%以上,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30%收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改造期间免收租金,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70%收取;对于在城镇、农村搞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乡村建设规划区内空闲地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参股办企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只需按土地管理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建设规划区的集体土地办企业,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部分,按30%收取;开发农业项目,可按土地承包形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
第三条凡域内外投资者,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地价评估费、地籍调查登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
第四条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可降低1-2个级别价格,按政策规定核算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域内外投资者创办非国有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
第六条各种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域内外投资者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评估验资,免收评估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对需要环评的建设项目,按最低档次收取环评费用,对特殊困难的企业,在征收超标排污费时,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适当给予减、缓,对新建的企业,三年取消加收2-5倍超标排污费,要求环境监测,只收成本费,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费用;办理企业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取消商品售前报检制度,除国家《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证》管理的产品及涉及人体健康、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商)品外,产品可以先行试产、试销,再办理有关手续,日常监督检查,合格产品不收检验费。各种产品投产后,首次技术检验免予收费,除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国计民生重要工业产品及重要生产资料外,其它产品实行年检制;非国有企业业主办理车辆落户、转籍等,减半收取费用;对非国有企业用工人员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和再就业调节金;免收外来人口入学议价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三型”企业,申请广播、电视、报纸等刊载广告,从投产之日起30天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信息、卫生、价格、气象、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
第七条“三型”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市非国有办发放《免费卡》,免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投资50-200万元的免一年;201-500万元的免二年;500万元以上的免三年。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三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后,按投资规模返还征收部分的30-50%;投资500-1000万元的返还30%;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返还50%。免收规划费、测量费。
第九条域外投资者投资需要立项,只要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需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均取消前置限定条件,区计委责成专人,随到随办。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只要注入投资额20%的基本建设保证金,即可立项
第十条域外投资者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由“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免收一切费用,一般性项目当天办理完项目审批及各种证、照等开业手续。对政策规定、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3至7日办理完;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一般要在15日内办理完,特殊情况,经“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同意,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