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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明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吸引投资者投资创业,调动各类招商主体积极性,推动明水县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明水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政策、达到土地投资强度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第二条,由乡村两级引进,在县城或工业开发区内落户、达到以上投资和纳税额度的生产加工型异地经济项目。

本政策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征地费用和对上争取的政策性资金。

二、用地政策

第三条,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征收,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由县财政根据以下情况,通过财政扶持方式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中的县级收益部分,由县财政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中的县级收益部分、农民征地补偿费,由县财政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除16%上解省级部分外,其余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奖励企业。

三、税费政策

第四条,项目建成投产达效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根据以下企业年纳税情况,通过财政扶持方式奖励企业。

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3年;

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5年;

年纳税1000万以上的,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5年;同时,对企业实缴地方税种的留成部分,再按80%的比例奖励企业3年。

第五条,乡村两级在县城或开发区内落户的异地经济项目,抵顶乡镇税收任务,税收超收部分按照县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实行县乡财政分成3年。

第六条,项目基本建设期间,针对招商企业征收的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县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县级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针对招商企业委托的施工企业等第三方征收的税费,按最低限收取。

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免征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有上解县级以上部分的,只收取上解部分。

四、服务政策

第七条,对新落户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由招商办、工业办等招商主体单位,无偿为企业代办行政审批手续,涉及县级部门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县级以上部门审批的,由县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办结。

第八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必须经县政府主管工业县长批准。对破坏招商环境的行为,投资者向县纪委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县纪委严肃处理。

第九条,交警、运管、路政、农机等涉路执法单位,保证有合法手续的招商企业车辆通行,对招商办、工业办等招商主体单位协调放行的招商企业车辆,一律放行。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县政府协调金融部门帮助企业争取贷款;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对上争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政策扶持,争取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财政贴息等项目和资金。

五、奖惩政策

第十一条,对招商中介人或招商有功单位,以核实认定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为依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根据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固定资产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照到位资金额的0.5%奖励。

固定资产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照到位资金额的1%奖励。

受奖励的招商有功单位,奖金按照一把手80%,其它有功人员20%的比例,由受奖单位自行分配奖励到个人。

第十二条,对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受益财政每年按照纳税额的1%,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对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推荐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在县级人大、政协挂任领导职务。